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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章程-露天煤礦相關規則標準

2005/12/29 15:52:59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五百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根據本礦采用的開采工藝和設備制定作業規程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五百三十五條 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應設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第五百三十六條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鐵路線和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前后方向來車。躲車時,必須躲到安全地點。

  (三)橫過鐵道線路或礦山公路時,必須止步瞭望。

  (四)橫過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桿的棧橋通過。

  (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條 未經煤礦企業允許,閑雜人員和車輛嚴禁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三十八條 移動設備應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停留;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條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等地點,應充填或設置柵欄,并設置警示標志;地面、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設圍欄,配電柜、箱、盤應加鎖,并應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志;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材料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志;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志。

  嚴禁擅自移動和毀壞各種安全標志。

  第五百四十條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條 在爆破區域、巖體變形區域、滑坡危險區域內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條 機械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電纜橫過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機械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并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第五百四十三條 電氣設備應安設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并靈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范圍內,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第五百四十五條 在大霧、煙塵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條 作業人員在超過2m的高空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時,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條 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 剝

  第一節臺 階

  第五百四十八條 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堅硬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五十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節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條 穿孔作業必須按穿孔參數設計要求進行,并配備除塵設施。

  第五百五十二條 穿孔機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五十三條 穿孔機進行穿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6規定。

 

穿鑿邊行孔時,穿孔機應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于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條 穿孔機在高壓線下通過時,鉆架頂端與高壓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m;在作業和行走時,鉆架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走行時必須保證安全,必要時事先落好鉆架。

  第三節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六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 運輸爆炸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持完好狀態,車箱底部鋪設膠皮,頂部備有篷布,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搭乘和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有防滑措施。

  運輸爆炸材料的鐵路車輛必須符合鐵路運輸的有關規定。用汽車裝運爆炸材料時,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載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牢。

  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五百五十八條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嚴禁裝卸、押運人員攜帶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

  采用銨油炸藥混裝車和乳化炸藥車時,必須對裝料、混藥、裝車、運輸和裝藥等作業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條 爆炸材料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人員應對爆炸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蓋章。

  第五百六十條 爆炸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第五百六十一條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六十二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過程中,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五百六十三條 炮孔的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兩端插好警戒旗,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裝藥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及導爆索損壞時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五)機械化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條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應放在距炮孔炸藥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警戒哨與爆破工之間應實行“三聯系制”。

  (三)因爆破發生中斷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400m。

  (四)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轟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各種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7規定。

 

機車、汽車等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巖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

  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條 露天煤礦應盡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須進行時,應按下式確定安全裝藥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裝藥量(延期爆破時,Q為一次起爆的藥量),kg;

  Rk--被保護建筑物、設備距爆破地點的距離,m。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建(構)筑物時,必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百七十一條 在老空區、煤及半煤巖等溫度異常的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必須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應迅速裝藥起爆。高溫孔應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七十二條 火雷管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須是2發導火索長度相同的雷管,導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產廠家、批號必須與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導火索比起爆雷管導火索縮短的長度必須保證點炮人員有足夠時間撤至安全地點。

  第五百七十三條 爆破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霧天和夜間爆破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雷雨時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百七十四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并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二)因地面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面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四)嚴禁穿孔機按原穿孔位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并設置拒爆警戒標志,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四節 采 裝

  第五百七十五條 單斗挖掘機向列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內,駛出工作面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系后,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斗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后方可作業。

  第五百七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裝入汽車里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第五百七十七條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退到安全地點,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老空或火區。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七十八條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二)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面上工作。

  (六)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七)挖掘機作業時,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將廢鐵道、廢鐵管、勺牙、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八)正常作業時,天輪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于0.5m。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半徑以內。

  第五百七十九條 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運輸時,2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2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第五百八十一條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二)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于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條 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暴雨期間,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雷雨天,電纜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后,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五百八十三條 輪斗挖掘機工作面必須幫齊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徑不得超過規定的允許值。

  第五百八十四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臺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挖掘機作業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作業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二)啟動或走行前,必須按規定發出音響信號。

  (三)嚴禁斗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四)應根據工作面物料的變化和采掘工藝要求及時調整切削厚度和回轉速度,遇有硬夾石層時應另行處理,嚴禁超負荷工作。

  (五)斗輪臂下嚴禁人員通過或停留,斗輪卸料臂、轉載機下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條 采用輪斗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續開采工藝系統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單機人員接班后,經檢查可以開機時,應立即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如有異常現象,應向集中控制室報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

  (二)連續工作的電動機,不應頻繁啟動,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會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時才能使用。

  (三)各單機間應實行安全閉鎖控制,單機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制室匯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條 當2臺以上轉載機與輪斗挖掘機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 運 輸

  第一節鐵路運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鐵路運輸設備,必須按設備檢修周期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五百八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筑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第五百九十條 線路平面及縱橫斷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8要求。
 

二)電力機車牽引運行的單行空車下坡線路最大坡度大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條 路基必須填筑堅實,并保持穩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上裝車線應根據臺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

  第五百九十三條 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四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表19規定加寬。


 
(二)舊有線路應按表19規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執行表20規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面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面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應有良好的瞭望條件,并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志;應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應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應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應按級別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應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則應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應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第五百九十八條 守車(尾車)內必須有緊急制動閥。車輛的制動梁應有防止脫落的保安裝置。

  第五百九十九條 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為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因受地形限制,設置安全線有困難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條 坡度超過1.5‰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線、避難線嚴禁停留機車、車輛。

  第六百零一條 通勤列車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編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將職工乘坐的車輛編入采剝列車。

  (二)通勤車必須用專用棚車。

  (三)通勤列車與尾車間必須有隔離車。

  第六百零二條 關門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在編組時嚴禁有關門車。

  (二)采剝列車在運行中,允許有1輛關門車,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車、火藥車嚴禁有關門車。

  第六百零三條 影響行車的施工地點,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并設專人防護;未恢復到安全行車的條件時,嚴禁撤除防護。

  第六百零四條 在區間內施工時,應在區間兩端外各50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在不小于100m處(復線不小于200m)派專人顯示停車信號。

  在站內檢修信號、通信設備、線路、道岔等,必須與車站值班人員聯系,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百零五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該車必須有負責人。

  (二)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撤出線路。

  (三)備有防護信號。

  (四)有制動裝置。

  (五)在自動閉塞區間運行時,有絕緣車軸。

  第六百零六條 超級、超限特種車輛運行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站、接車進路、通過、遮斷信號機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發車進路、預告信號機不得小于300m。

  (三)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引導信號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動線上的色燈信號機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遮斷、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條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條 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中心線上空,只能設于右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條 以下部燈光中心距鋼軌頂面距離為準的色燈信號機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進站、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帶引導信號機)為5000mm;露天煤礦坑下,為4500mm。

  (二)出站、發車進路、調車、預告信號機為5300mm。

  (三)通過信號機為4500mm。

  (四)復示、遮斷信號機為5500mm。

  (五)矮型調車、出站、進路色燈信號機為350~450mm;半固定線上的高柱信號機為3500mm。

  (六)移動線路上采掘線、排棄線的信號機為1800mm。

  第六百一十條 進站信號機應設在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沖標)15m以外的地點,因調車作業或制動距離的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200m。

  第六百一十一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必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進路上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該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后,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回路控制聯鎖的道岔除外),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二)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轉為開放。

  (三)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桿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mm及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機。

  第六百一十二條 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能轉換。

  (二)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

  (三)能監督是否擠岔,并于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

  (四)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在控制臺上,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設置監督道岔位置、線路與道岔區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與鎖閉、復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裝置。

  電鎖器、轉轍回路控制器聯鎖設備,必須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制接、發車進路和信號機開放與關閉。在控制臺上,電鎖器聯鎖設備必須有接、發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線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條 道口自動信號必須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信號,并發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桿,欄桿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未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信號必須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自動欄桿必須始終保持關閉狀態。

  第六百一十四條 通信干線及信號電線路,應廣泛采用地下電纜。采用架空線路時,信號、通信架空電線最低點至地面或其他設備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2.5m。

  (二)在市郊區,車站內的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3m。

  (三)在農作物區,最低導線與可能種植的最高農作物和農業機械的最高點的距離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車道、城市人行道和通過居民區時,最低導線與地面的距離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時,最低導線與地面距離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時,最低導線與通過船只最高點的距離為1m。

  (七)跨越房屋時,最低導線與屋頂的距離:房脊為1m,平房為2m。

  (八)導線與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離為2m。

  (九)導線與樹枝的最近水平距離:在市內為1m,在市外為2m。

  (十)兩通信線路交越時,最近導線的垂直距離為0.6m。

  (十一)電桿與地面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為1m。

  (十二)電桿與最近鋼軌的最小水平距離為地面上桿高的1.4倍。

  與電力線交叉時,由交越點至最近一根電力線桿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節 汽車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時,其制動、轉向系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志。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志。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并靠邊減速行駛,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準急剎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面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臺應有信號、安全標志、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二十五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嚴寒地區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系數,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數值。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條 布設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避開工程地質不良地段、老空區,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二)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行人棧橋。

  (三)帶式輸送機下面的過人地點,必須設置安全保護設施。

  (四)應設防護罩或防雨棚,必要時設通廊。傾斜帶式輸送機人行走廊地面應防滑,并設置扶手欄桿。

  (五)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通風、除塵及防火設施,暗道應按一定距離設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第六百二十七條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一)應設置防止輸送帶跑偏、驅動滾筒打滑、縱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護裝置;上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輸送帶逆轉的安全保護裝置,下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二)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三)在驅動、傳動和自動拉緊裝置的旋轉部件周圍,應設防護裝置。

  第六百二十八條 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輸送采剝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

  (二)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嚴禁在輸送帶與滾筒間楔木板和纏繞雜物。

  (三)采用絞車拉緊的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可靠的測力計。

  嚴禁人員攀越輸送帶。

  第六百二十九條 維修帶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時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護。

  (二)在地下或暗道內用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檢修帶式輸送機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條 清掃滾筒和托輥時,帶式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護。清掃工作完畢后解鎖送電,并通知有關人員。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廣場、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六百三十二條 排土場周圍應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

  高臺階、多臺階排土場應在最下層排棄中硬以上巖石,必要時應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須向場地內側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志和停車標志。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列車在排土線上運行和卸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后,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必須2人操作,操作人員應位于車箱內側。

  (五)清掃自翻車應采用機械化作業,人工清掃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必須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六百三十五條 推土犁排土時,推土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接近路端時,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六百三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臺階高度10m以下為6m;

  2.臺階高度11~15m為8m;

  3.臺階高度16~20m為11m;

  4.臺階高度超過20m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條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三)排土機長距離走行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走行方向成一直線,并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在前靠近回轉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銷子固定;嚴禁上坡轉彎。

  第六百三十八條 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通信設施或聯絡信號,夜間應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條 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連續的安全墻,其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2/5,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三)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土時,汽車應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墻。

  (五)推土時,嚴禁推土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條 露天煤礦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露天煤礦應建立巖移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

  第六百四十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超挖。

  (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鉆并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頭煤的到界臺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實施內排土場前,必須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巖層的賦存狀態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定的松軟土巖。

  (三)內部排土場最下1個臺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面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內部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六百四十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志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第一節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條 露天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制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條 對低于當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時,其排水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數少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時,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于7天。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過1/2時,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超前于采礦工程。

  因疏干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六百五十三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節 防滅火

  第六百五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破器材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六百五十六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必須建立防滅火系統。

  第七章 電氣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五十八條 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九條 采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采用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第六百六十條 供電系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專供電力機車變流設備用的變壓器除外)。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導線、電氣設備及油開關附近,不得有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六十二條 地面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二)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三)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不應設在塌陷區。

  (五)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條 設人值班的固定變電所(站)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系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的規程、規則。

  第六百六十四條 采場變電亭應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亭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無人值班的變電亭(移動變電站)的門應加鎖。亭(站)內設備應編號,并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志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有圍墻或柵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條 移動變電站配電裝置的操作按鈕(可遠控)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六條 采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條 采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第六百六十八條 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桿不得小于800mm,轉角桿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條 架空線下不應堆置巖石、礦石、枕木、鋼軌或其他材料;特殊情況下,堆放的物料最高點至架空線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臺階上架空配電線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條 輸配電線路最邊上的導線,到建筑物或構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離,在有最大風偏的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電壓≤10kV時,水平距離≥2m。

  (二)10kV<線路電壓≤110kV時,水平距離≥4m。

  第六百七十二條 臺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條 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在采場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設橡套電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橡套電纜接頭必須進行絕緣強度檢驗。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的接頭還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條 電纜與設備連接處必須防潮密封,電纜芯線的連接應用套管夾緊或用焊錫接頭。接頭處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觸電阻不得大于800μΩ。

  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向移動設備供電的橡套電纜,可纏繞在卷筒(盤)上,卷筒(盤)的結構設計和纏繞電纜載流量的計算及橡套電纜移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規定。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 接觸線距鐵路軌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觸線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終點應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觸線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終點應保持4300~4700mm。

  為保證正接觸網規定的高度和張力,應裝設自動調整裝置。

  進入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內,接觸網的高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受電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條 1kV以上的架空電源線不得與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380V動力線、照明線及鐵路信號外線和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時,應使用絕緣導線,其吊掛高度距鋼軌頂面距離,正接觸網不得大于3m,旁接觸網不得大于1.5m。照明燈具必須裝在電桿與接觸網相反一側。

  第六百八十條 由變(配)電所供電的饋電線及回流線,10kV及以下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條 接觸網及受電弓帶電部分與橋梁、平硐管線等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條 接觸網線路因故障停電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桿(金屬桿及鋼筋混凝土桿)上所有金屬結構支撐,以及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5m以內的其他金屬結構物均應接地,接地線接在軌道上。自動閉塞的區段,接地線應通過火花間隙接在軌道上。

  所有的接地線的接點,均應設在便于檢查的地點。

  第六百八十四條 電氣化鐵路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軌端連接處(軌縫)電阻應不超過3m長同型鋼軌的電阻值。

  (二)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200m要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等效電阻的導線;多條線路平行敷設時,每隔400m互相連接1次。

  (三)連接必須牢固,連接后線路的電阻應與同長度的、斷面為50mm2的銅電線電阻值相等;用扁鋼材連接時,截面不應小于60×6mm2。

  (四)設有軌道電路的鐵路站場和區段,用軌道作信號電流回路時,應采取措施,保證牽引電流不影響軌道電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條 油庫、爆炸材料庫等嚴防火花區的軌道和非電機車運行的軌道嚴禁用作電流回路。

  用作電流回路的軌道與不作電流回路的軌道之間必須絕緣,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在受電弓未脫開之前,嚴禁人員進入高壓室或爬到電機車頂蓋的出口。

  電機車應有閉鎖裝置。

  第六百八十七條 檢查和維修電機車作業應在車庫或專用線上進行。檢查維修電機車頂蓋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使接觸網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條 電氣化鐵路與公路交叉點及卸載作業地點,必須安裝燈光信號或警戒牌。在道口兩面應安裝限界門,其高度應比接觸網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條 在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棧橋上,應設置安全護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線兩邊長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條 區間接觸線與加強導線,在區間每隔200~250m應連接1條 不得小于接觸線截面積的連接線。在接觸線分界處兩側應設連接線。

  第六百九十一條 接觸網防雷電裝置地線應接在單軌道電路回流鋼軌上,或接在雙軌道電路軛流變壓器中性點上。

  第六百九十二條 接觸網每隔700~800m設置1處回流線。所有的變(配)電所接觸網的回流線應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線故障燒損設備。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第六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至少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百九十五條 采場應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部分的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有關直接接觸防護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條 變電所(站)安裝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定期試驗檢查,設人值班的變電所(站),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記錄。

  第六百九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九十八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九十九條 接觸網在下列地點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一)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與接觸網連接處。

  (二)機車庫進口處。

  (三)平硐口。

  (四)電機車運輸線路上每個獨立區段內。

  (五)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采場的接觸網與分支線的連接處、高壓電氣設備與架空線連接處。

  防雷電裝置宜采用角型放電間隙,接地線應接在鋼軌上。

  第七百條 露天煤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炸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試驗檢查1次。

  第七百零一條 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七百零二條 變電所(站)的輸配電線及電氣設備上的接地保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排土場可設1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運輸線路附近或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的接地線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條 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檢漏裝置。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第七百零五條 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第七百零六條 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并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二)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并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系統。

  第七百零七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不得將多臺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第七百零八條 低壓接零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系。

  所有接地線與電氣設備、儀器外殼的連接以及與接地極的連接,應當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連接。

  第七百零九條 重新安裝或移動后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爆破作業結束后,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七百一十條 每月應至少檢查1次采場和排土場的接地網,每年至少測量1次接地網的總電阻值。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七百一十一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于50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5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志。

  第七百一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的照度應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壓等于或小于1650V時,在其固定或移動的電桿上,可懸掛照明線。接觸網與照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5m,且兩者采用的絕緣子必須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第七百一十五條 提升絞車必須有聲、光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嚴禁接其他負荷。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七百一十六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特殊情況帶電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4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四)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條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并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三)停電后必須驗電,并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后,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后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桿或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七百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更換熔斷器時應切斷電源。在打雷或下雨時更換熔斷器,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行駛或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于表25的規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條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觸網上帶電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觸網的正負線必須用木桿架設。

  (二)操作人員經過專門訓練,持證上崗。

  (三)使用專用的作業車或專用的具有絕緣的梯子。

  (四)雨、雪、霧天嚴禁作業。

  (五)安全負責人在地面監護。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七百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條 低壓配電應采用380V/220V五線制系統。

  第七百三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第八章 設備檢修

  第七百三十二條 嚴禁在設備運轉中進行檢修。檢修時,必須切斷供電電源、水源、汽源、風源、油源等,并懸掛“正在檢修,禁止啟動”字樣的警示牌。

  拆卸有壓容器和工件前,必須將壓力釋放。

  拆裝和檢修有危險的設備和部件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條 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單,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裝過易燃、易爆品或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必須事先清理。

  (三)進入設備內部或容器內部進行焊接、切割時,必須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四)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五)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的接地必須良好。

  (六)在采用電子線路技術控制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必須采取防止電控系統受到焊接電流沖擊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條 使用吊裝設備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起重吊裝作業的規定。

  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條 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條 檢修礦用卡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卸卡車箱斗舉升檢修時,必須采用加墊或按車輛設計的安全設施固定箱斗,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二)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油箱,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三)重型卡車拆卸故障輪胎時,必須將氣放盡;拆卸后橋輪胎時,必須將相連兩胎的氣放盡。

  (四)嚴禁用短路方式測試電瓶的充電量。

  (五)搬運蓄電池時要防止電解液濺出。

  第七百三十七條 修理液壓、氣壓設備時必須先卸盡壓力,有蓄能器裝置的必須先把全部能量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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