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管理和監測
第七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七百三十九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表26要求。
第七百四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四)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七百四十一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七百四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產車間)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二)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3個月測定1次,已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可6個月測定1次。
(三)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監測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
第二章 健康監護
第七百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三)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七百四十五條 Ⅰ期塵肺患者每年復查1次。
疑似塵肺患者(0+):巖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復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復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復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癥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復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七百五十條 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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