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辦字[2005]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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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加強礦山救護隊資質管理,依法規范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的申請、審查、受理、審核和日常監管等工作,促進礦山救援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為規范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的申請、審查、受理、審核和日常監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礦山救援隊伍素質,根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煤礦和非煤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除外)礦山救護隊應當進行資質認定。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與礦山企業簽訂救護協議或者面向社會從事有關救援技術服務。 二、礦山救護隊資質設四個級別: 取得四級資質以上的礦山救護隊可以獨立承擔本礦(場)救援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以上的礦山救護隊可以面向社會從事礦山救援及相關救援服務活動。 取得二級資質以上的礦山救護隊可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承擔礦山救護隊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一級資質的礦山救護隊可以參與國際礦山救援培訓、技術考察、救援競賽等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三、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資質認定機關)兩級發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一級、二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的頒發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具體負責一級、二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的管理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三級、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的頒發管理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三級、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的頒發管理工作;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三級、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級、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的管理工作。 四、礦山救護隊資質實行屬地監管。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礦山救護隊資質的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礦山救護隊資質的監督管理;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礦山救護隊資質的監督管理。 五、礦山救護隊申請資質認定,應當對照礦山救護隊資質條件進行自查,確定申請資質等級,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礦山救護隊資質自查申報表; (二)組織機構及在冊人員統計表; (三)參加重大事故搶救與處理情況簡介; (四)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五)礦山救護隊負責人(包括隊長、副隊長、總工程師)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復印件; (六)救護人員參加培訓、考核情況登記表及證書復印件; (七)礦山救護隊的資產證明、經費主要來源說明,主要救護裝備清單、訓練場地及設施的現狀; (八)救護隊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登記表及保單復印件; (九)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確認質量標準化等級批復文件復印件。 六、礦山救護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資質認定: 具有法人資格的礦山救護隊申請資質認定,由礦山救護隊提交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附申請材料)。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礦山救護隊申請資質認定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企事業單位提交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附申請材料)。 申請礦山救護隊三、四級資質的,將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一式三份(附申請材料)報送省級資質認定機關。 申請礦山救護隊一、二級資質的,將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一式三份(附申請材料)報送省級資質認定機關簽署意見后,報國家資質認定機關。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七、礦山救護隊資質延期,需要填寫《礦山救護隊資質延期申請書》,報送原資質認定機關。 礦山救護隊資質變更,需要填寫《礦山救護隊資質變更申請書》,報送原資質認定機關。 礦山救護隊資質晉級,需要填寫《礦山救護隊資質晉級申請書》,報送相應的資質認定機關。 八、資質認定機關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資質認定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等示范文本、表格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布。 九、資質認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分別作出當場更正、補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事項屬于本資質認定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本資質認定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作出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單位;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十、資質認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決定。經資質認定機關作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資質證書;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不予頒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出具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現場核查通知書,告知申請單位。 十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應當按照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審查書逐項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對申請三、四級資質礦山救護隊的現場核查工作,由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實施。 對申請一、二級資質礦山救護隊的現場核查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可以委派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實施。 十二、資質認定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資質認定工作。加強資質管理,建立、健全資質證書檔案分類、備案的管理制度。取得資質證書和資質延期、變更或晉級的礦山救護隊名單,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布。 十三、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和編號。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延期、變更、晉級申請書,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礦山救護隊資質審查書、現場核查通知書,證書頒發或不予頒發通知書等文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格式。 十四、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 國家安監總局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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