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科研院校設計單位:
為吸取放頂煤開采發生事故的教訓,進一步完善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加強對放頂煤開采的監察和管理,有效防范放頂煤開采事故的發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就放頂煤開采相關問題組織開展了調研,對加強放頂煤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征求了有關單位的意見;同時,針對低瓦斯礦井瓦斯事故多發的問題,為加強低瓦斯礦井的安全管理,充分發揮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作用,經研究,擬對《煤礦安全規程》第68和158條進行修訂。
為提高《煤礦安全規程》第68和158條規定內容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現就《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和158條修訂稿(見附件)規定內容和執行過渡期征求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同級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轄區內有關煤炭企業進行研討,提出并匯總對《煤礦安全規程》第68和158條修訂稿的修改意見和執行過渡期的建議;各有關科研、高校、設計等單位,可結合日常工作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請各單位于2月15日前,將本單位的修改意見或建議(并提供電子版)加蓋本單位公章后反饋我司。
聯系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史寶中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 郵編:100713
聯系人:電話010-64463378 傳真:010-64463381
電子郵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礦安全規程》第68和158條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煤礦安全規程》第68和158條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 煤層厚度小于5米或采放比大于1:3。
(二) 突出煤層的突出危險區和威脅區。
(三) 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四) 煤層賦存較淺,采放后采空區有可能與地表導通產生漏風。
(五) 煤層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
(六) 沖擊地壓危險性嚴重的煤層。
頂煤硬度f>2.5且不易冒落的煤層,以及回采工作面傾角大于200或煤層傾角大于300時,禁止采用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進行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患、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基礎參數的測定,編制開采設計方案,并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進行評價,并將設計方案(附專家論證報告或評價報告)報請集團公司或縣級以上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 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 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必須在工作面尚未開采前或在距工作面30m以外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嚴禁進行挑頂煤(頂板)爆破作業。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
(四) 放頂煤工作面,必須按不小于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的1.5倍配風,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必須實施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技術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條 所有礦井(露天礦井除外),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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