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1、含義:是指外商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
2、特征:
(1) 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企業;
(2) 外商投資企業是吸引外國私人投資舉辦的企業;
(3) 外商投資企業是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有所了解即可,下面章節會詳見分解)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三)外資企業
(四)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生產經營計劃權:有權在批準的合同范圍內,自行制定。
2、資金籌措使用權:既可在境內,又可在境外借款,并有權依照規定支配使用企業自有資金。(這里有權使用,是否也包括使用外匯?)
3、物資采購權: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市場或國際市場購買。
4、產品銷售權:自行銷售,中國鼓勵向國際市場銷售。
5、外匯收入使用權:依法使用外匯收入,并可將利潤依法匯往國外。
6、勞動用工管理權;
7、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權。
(二)義務(簡單了解一下就成)
1、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2、必須履行依法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
3、必須依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繳納稅款;
4、應接受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5、應承擔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允許類。注意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區別。
(一)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技術落后的,國家未開放的)
1、技術水平落后
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其他
(二)禁止外方投資的項目(造成危害的,或國家保護的)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6、其他情形
(三)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1、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2、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3、產品出口銷售量占其產品銷售總額的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及期限【重點每年都會考】
(一)出資方式
現金、實物、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1、現金出資。外方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應當按照繳款當日人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為人民幣。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商可以用其從其他外企分回的人民幣利潤再出資。
2.實物出資的要求:
中外投資者以實物出資需要作價時,其作價由中外投資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中外投資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與《公司法》不同,公司法要求必須評估作價)
中外投資者用作投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并應當出具其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任何一方都不得:
(1) 用以企業名義取得的借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
(2) 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實物出資
(3) 也不得以企業或者其他合營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4) 用以投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還應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yangjobe〗投資方可以非合營的第三人的財產作擔保貸款作為出資。
外方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出資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為生產所必需的;
(2) 價格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3.場地使用權出資。中方投資者可以用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 ****注意:不是土地使用權。
(1) 如果未用場地使用權作為中方投資者出資的,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
(2) 如果用場地使用權作為中方投資者出資的,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4.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
外方投資者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
(2) 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3) 中外投資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僅通過許可證協議方式取得的技術使用權,不得用來出資
(4) 作價方法與實物出資相同。(雙方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第三方評定)
(5) 應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非貨幣的都要批準)
4、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其他財產權利主要包括:
(1)國有企業的經營權
(2)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
(3)公民或集體組織的承包經營權
(4)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權益。
〖yangjobe〗教材第二章:企業法,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規定還提到:外國投資者可以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價款或出資。(以下應該只是改組國有企業) (1) 外國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國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資產 (2) 收購國有企業或含有國有股權的公司的國有產權或資產 (3) 收購國有企業債權人的債權。 |
此外: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二)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比例(全部都是取得法人資格的,不低于25%)
1、 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 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 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比例或合作條件,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4、 在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投入。
5、 在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持股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5%
對于出資低于25%的,通過審批的,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期限
基本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應按照項目進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期限。
(1) 未作規定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是認繳方式,在取得工商執照時不要求全部到位,因此要有出資期限的要求)
(2) 合同中規定一次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起算日)6個月內繳清;
(3) 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yangjobe〗各方第一期出資,并不是只指外方,中方也應按此規定出資。 注意各方出資比例不一定相同,因此出資額也不相同。 |
(4)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應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5)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
A、 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
B、 守約方應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
C、 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D、 如守約方未申請批準解散或另找外國投資者,審批機關有權吊銷其批準證書。
對分期出資的總期限要求——(第一期15%,3個月內繳清。外方只需出資25%以上?)
(3) 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執照核發起1年內,應將資本全總繳齊;
(4) 注資在50—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的,1年半內繳齊;
(5) 注資在100—300萬美元(含300萬)的,2年內繳齊;
(6) 注資在300—1000萬(含1000萬)的,3年內繳齊;
(7) 注資在1000萬以上的,由審批機關審定。
2.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經審批后,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規定的繳資期限延期繳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對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管理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1.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
(1) 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2) 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
(3) 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相關鍵接:〖yangjobe〗教材第二章:企業法,相關內容: 一、與國有企業之間兼并價款的交付的區別。 兼并方企業的應付價款一般應在兼并程序終結日一次付清。有困難的,在擔保下,可分期,不超過3年,程序終結日的支付額不得小于成交價的50%。 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規定還提到: (1) 其余價款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1年內付清。 (2) 外國投資者付清全部價款前,改組方有權了解、監督改組后的企業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外國投資者應當給予相應的便利。 (3) 外國投資者在收購的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之前,不得以上述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者須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的投資者,實際繳付的未達到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yangjobe〗注意出資的對比: ****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但并沒有規定各方等量繳付出資。只有雙方出資比例相同,才會出現等量出資。 ****只要和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都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其出資期限按特殊規定,即: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不能實現的6個月內支付60%,1年內付清。 但對其他方式投資的,一次繳付出資的6個月內付清,分期出資的第一期3個月內支付15% ****執照頒發之日注冊資本可以為零。 |
國家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征收――(不包括合作企業)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2005年新增:(第五章新增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有關規定)。
六、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含義: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且運營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
1、 對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后,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
2、 對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
3、 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登記
1、該審批機關為省級以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外國投資才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關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五的,投資者應就涉情形向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1) 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2) 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3) 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 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點有率達到25%。
(5) 此外,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雖未達到上述條件,但是,應有競爭關系的境內企業、有關職能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請求,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或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上述情形之一,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關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并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2、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3、 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關審批機關。
4、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自作出出售資產決議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債權人自接到該通知書或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有權要求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
5、 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其內容與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中有關出資期限基本相同.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六)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1、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1) 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 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 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 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2、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投資者應根據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1) 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2) 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
(3) 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5) 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6) 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
(7) 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8) 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9) 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10) 審批機關要求報關的其他文件。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關。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3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1) 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
(2)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3)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
(5) 被并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
(6) 被并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
(7) 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
(8) 被并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
(9)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按照規定購買并運營境內企業的資產,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關。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七、我國對外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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