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承前啟后的重要時期。隨著我國面臨的國內外環境變化和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的主要目的將發生變化,利用外資的理念、方式以及重點產業、地區結構等都將出現重大變化。積極有效利用外資,切實把重點轉到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上,是“十一五”時期提高利用外資質量的關鍵和重點。
一、“十五”時期我國利用外資的基本情況 “十五”期間,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標志,我國對外開放進入全面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的嶄新階段,利用外資也邁上了新臺階。“十五”期間,我國實際利用外資總額共計約383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約2860億美元,境外發行股票籌資約380億美元,借用國外貸款約460億美元,大大超過了“九五”的實際完成額。主要特點是:
(一)外商投資規模進一步擴大,投資方式更為多元化。在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十五”期間,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比“九五”增長超過34%。我國已成為國際資本和跨國公司投資的主要目地國之一。以境外股票融資為主的外商其它投資取得較大進展。截至2005年底,內地到香港以及其它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公司有122家,累計籌資555.44億美元(不包括紅籌企業)。共有34家境外機構獲得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
(二)承接新一輪國際制造業轉移取得顯著成效。“十五”期間,我國成功抓住全球制造業結構調整和轉移的機遇,吸收大量制造業外商直接投資,使我國初步成為世界重要生產基地之一。資金技術密集型行業吸收外資明顯增加,許多醞釀多年的大型外商投資項目在“十五”期間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在技術、管理以及經營理念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應,推動了我國經濟和企業的市場化和國際化,促進了電子信息、集成電路、輕工紡織、家用電器及普通機電產品等一批初具國際競爭力產業的形成。
(三)服務業全面履行入世承諾,對外開放取得明顯進展。截至2005年底,共有20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了238家營業性機構。建行、中行、工行等十幾家中資商業銀行引入境外戰略投資,建行、交行成功實現了境外上市。共有4家合資證券公司和20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獲準設立。保險業已按入世承諾對外資保險公司放開了全部地域和除有關法定保險以外的全部業務,2005年底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已增加到40家公司93家總分支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已成為物流、商貿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5年,我國服務業利用外資超過當年外商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一。
(四)借用國外貸款平穩增長,有力地支持了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十五”期間,全國實際使用國外優惠貸款約207億美元,支持了150多個重大項目,包括長江、黃河的干堤加固項目,四川等省干線公路,湖北至重慶等一些干線鐵路,山西省煤層氣項目,淮河等流域污染治理,中西部地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國外優惠貸款安排堅持以中西部地區為主,70%以上優惠貸款投向中西部地區。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融資渠道及方式呈現多樣化特征,“十五”期間我國實際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約258億美元,重點支持了一些國民經濟發展急需的能源、交通項目以及部分建設周期短、經濟效益好、有出口創匯能力的工業項目,如三峽水電站、廣東嶺澳、田灣、秦山等核電站、航空公司購置飛機等,引進了國內不能生產的重大先進技術裝備和關鍵設備,緩解了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資金來源結構不匹配的情況,提高了國內機構優化配置資金的能力。
(五)外債管理能力進一步增強,外債規模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針對近年來我國外債呈現流量成倍增加、總規模迅速增長、短期外債所占比例較高的趨勢,外債管理部門陸續出臺了有關規定,及時有效控制外債增長并調整外債結構,我國外債償債率、負債率、債務率均保持在國際公認的安全線以內。
(六)利用外資的法規政策不斷完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我國的入世承諾,對利用外資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各地方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修訂。兩次修訂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發布了關于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按照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精神,利用外資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配套改革,規范了國外貸款項目的審批程序,對外商投資項目由審批制改為核準制,減少了審核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
“十五”期間我國利用外資仍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長期存在的引進外資“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不計成本盲目招商引資,片面追求引進外資的數量,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部分行業龍頭企業被外資并購情況增加,個別領域出現外資壟斷或壟斷迅速擴大的苗頭,可能對國家經濟安全特別是產業安全形成威脅。三是中西部地區吸引外商直接投資規模和水平總體比較低,與東部地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差距進一步擴大。四是外商投資企業帶來的技術外溢作用不夠突出,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濫用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我國企業自主創新。五是現有的利用外資管理體制亟待完善,部分現行政策不利于創造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六是少數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不嚴、資金利用效率低、償債困難。七是短期外債比例增長較快,潛在的外債風險增加。
二、“十一五”我國利用外資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戰略目標 “十一五”時期,我國利用外資面臨的國內外環境總體上仍然趨好,為我國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繼續保持利用外資較大規模創造了條件。同時“十一五”時期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制約、內部風險較為集中的時期。一方面,世界經濟增長仍存在不確定因素,全球經濟發展不平衡,國際金融市場發生劇烈動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貿易保護主義傾向明顯,各國對國際資本的爭奪日趨激烈。另一方面,我國能源和重要礦產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緩慢,勞動力成本的比較優勢有所減弱等問題比較突出。
綜合國內外形勢初步判斷,“十一五”時期,我國利用外資將出現新的變化:從區域結構看,隨著東部地區生產要素成本的上升,中西部地區將迎來利用外資的良好機遇,順利實現外商投資的梯次轉移將成為中西部地區利用外資面臨的重要任務。從產業結構看,“十一五”時期將是中國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時期,服務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將成為外資加速進入的行業。從投資規模看,由于國內傳統制造業投資已出現飽和趨勢,國內要素成本的上升和能源資源的制約,將加大外商投資的成本并對“十一五”時期外商投資的增速產生較大影響。從利用外資方式看,國家和企業信用水平不斷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以及其他相關體制的改革不斷推進,較大規模的外匯儲備和國內投資銀行業的日益發展,為我國以多種方式利用外資、降低金融風險提供了條件。國內傳統產業布局已基本完成,新建投資與企業并購均成為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方式。
“十一五”期間,我國利用外資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妥善處理好利用外資與國際收支平衡、利用外資與用好國內資金之間的關系,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的調整優化,切實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推動建立更加開放的自主創新體系,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在擴大開放中積極主動抵御和化解各類風險,切實保障國家經濟安全;進一步鞏固、發揮和創造我國的比較優勢,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科技合作與競爭。
“十一五”期間,我國利用外資的總體戰略目標是:進一步推動利用外資從“量”到“質”的根本轉變,使利用外資的重點從彌補資金、外匯不足切實轉到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上,更加注重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能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通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發揮外資企業對國內企業的引導、輻射作用,促進我國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的提高;努力實現外商投資從簡單的加工、裝配和低水平生產制造層次進一步向研究開發、高端設計、現代流通等新領域拓展,推動我國成為世界高附加值產品的制造基地之一;較大程度提高服務業對外開放水平;顯著提高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利用外資的規模、質量和水平,進一步增強東部地區經濟國際化程度和國際競爭力;積極、合理、高效地使用國外優惠貸款,更加注重貸款使用的質量與效益;加強對外債結構和使用方向的調控,嚴格防范外債風險;利用外資總規模要在“十五”基礎上保持平穩增長;到2010年,利用外資的管理體制更加合理有效,利用外資與國內經濟社會發展更加協調。
三、“十一五”期間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任務 (一)引導外商投資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
鼓勵外商投資發展現代農業,重點發展生態農業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種植業、養殖業及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生物質能開發、現代農機裝備開發與制造和農產品深加工,引進現代化農業技術和經營管理方式。
鼓勵外商繼續投資電子信息、石化、化工、汽車等行業。根據我國重化工業產業升級的要求,適當增加大型石化、化工等產業利用外資的項目,特別鼓勵能實現資源自我平衡的項目,通過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汽車制造業在繼續做好合資企業產品升級換代、提高市場競爭力的同時,鼓勵外資重點投向汽車設計、研發中心建設,繼續鼓勵外資發展專業化、高技術含量的汽車零部件生產。
鼓勵外資繼續參與機械、輕工、紡織、原材料、建筑業、建材等傳統產業的改組改造,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產品檔次,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通過引進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和管理改造國內傳統產業,引進外資發展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出口加工業和促進“專、精、特、新、優”中小企業發展。引導外資在能源領域投資,加快國內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利用及輸送管道建設,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
繼續鼓勵外商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利用外資加快公路、港口和鐵路等交通項目和軌道交通、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特別鼓勵外商投資于中西部地區和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枯竭型城市接續產業的發展。
(二)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強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利用外資政策導向,嚴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的外資項目;鼓勵利用外資節約用水、節約土地、節約材料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鼓勵通過利用外資引入先進適用的、有效節能降耗的工藝、技術和設備。
積極推進環保領域利用外資,推動重點環保工程項目的實施。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綜合防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鼓勵外商投資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棄電子產品等工業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和生活垃圾、污泥資源化利用。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建設,鼓勵外商投資生物質能源轉化和清潔能源等項目。
(三)積極穩妥推進服務業對外開放
銀行業對外開放要堅持有序推進、審慎監管和控制風險的原則,保持境內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的合理結構和布局。允許國內商業銀行在堅持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積極支持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之間建立股權合作等戰略伙伴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鼓勵中外資銀行在金融產品、業務技術、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和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引進現代銀行業的先進經營理念、經營方法和高級管理人才,促進國內商業銀行機制的轉變。
保險業要認真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重點引進在養老、醫療、責任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有專長的境外保險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到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設立經營機構開展業務。允許國有保險公司在堅持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允許有條件的國內股份制保險公司引入外資。要通過利用外資,加快引進國外先進的保險產品、經營方式和高級管理人才,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
循序漸進推進證券業對外開放。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繼續引入國外投資者,促進證券經營機構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快行業整合、產品和服務創新。上市企業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允許境外戰略投資者對其進行戰略投資。
穩妥、有序地向外資開放電信行業。嚴格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向外資開放電信業,允許外商在法定范圍內以合資方式開展國內電信業務,擴大外資在電信增值服務市場的投資,審慎推進基礎服務市場的開放。完善電信業對外開放的政策體系。
商業領域吸引外資重在提高水平。要以引進現代商業經營理念和國外先進的分銷手段、營銷網絡和服務手段為目標,保持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數量的適度增長,有序發展外商投資的商業批發企業、大型連鎖商店和配送中心。支持國內大型商業企業通過引入外資優化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密切關注外商投資對我國商業發展的影響,切實做好反壟斷和公平交易的監管工作,保持內外資商業企業在大中城市合理的布局、市場份額和結構。
鼓勵國外大型物流企業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到國內設立物流企業。鼓勵利用國外的資金、設備和技術,參與國內物流設施的建設或經營。
積極推進旅游業利用外資。利用外資完善旅游設施,保護、開發旅游資源,吸引境外客源,改進經營管理。鼓勵采取中外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擴大運輸、建筑、律師、會計、咨詢等行業的對外開放。積極穩妥地推進文化領域引進外資,包括音像制品分銷、演藝場所和文化產品經營、經紀等。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四)促進建立更加開放的自主創新體系
鼓勵外商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把更高技術水平、更高附加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環節和研發機構轉移到我國,鼓勵和吸引跨國公司來華設立生產制造基地、配套基地、服務外包基地、培訓基地,發揮技術溢出效應,促進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增強。
發揮政府的戰略導向、綜合協調作用,鼓勵國外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通過組建合資企業、合作生產、聯合制造等方式向我國轉移先進技術。促進外資企業和國內企業的技術交流。鼓勵國外公司與國內高新技術企業在科研和技術開發方面合作,積極推進重大高技術領域的中外合資合作。
鼓勵和引導外商在我國進行風險創業投資,利用外資加快我國創業投資服務體系發展,促進形成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機制靈活、國際化程度高的國內創業投資企業。鼓勵海外留學人員、海外僑胞專業人才回國創辦高技術企業。
(五)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東部沿海地區作為我國利用外資最主要的地區,要繼續發揮經濟外向程度高和資金、人才、技術、區位、配套能力等多方面優勢,率先實現利用外資由“量”到“質”的轉變,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實現結構優化升級和增長方式轉變,增強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要充分發揮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和環渤海地區等沿海地區外資對其它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在注重集約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大力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提高外商投資項目的技術含量;加強區內產業結構的優化,實現各有特色、分工協作和優勢互補;沿海地區大城市在銀行、保險、商業、電信等服務領域對外開放要取得重要進展。
積極利用外資是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崛起戰略的重要內容。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發展優勢和發展潛力,明確不同的區域定位,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帶動輻射作用。抓住國際制造業轉移和東部沿海地區外資轉移的機遇,大力促進外資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梯度轉移,努力擴大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利用外資規模,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具有較好產業基礎、資源優勢和競爭優勢的特色企業。鼓勵外商擴大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服務業的投資,在市場準入資格、準入程序、業務范圍方面依法給予適當傾斜的政策。
(六)實現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繼續把外商直接投資作為利用外資工作的重點,保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較大規模。繼續積極吸引外商在我國新建企業,鼓勵現有外商投資企業以利潤再投資。發揮外商新建投資企業在促進就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對國內經濟的帶動作用。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改革的需要,在保持國家對若干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控制能力和發展主導權的基礎上,引導外資以并購、參股、再投資等多種形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積極探索盤活國有資產的有效形式。除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和重點企業外,逐步放松對外方控股其它企業和領域的限制。推動民營企業與外資開展投資合作,促進提高我國民營經濟總體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繼續鼓勵跨國公司在華投資,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培訓中心等各類營運中心和生產基地;鼓勵跨國公司加強與我國本地企業的戰略性合作,提高跨國公司本地化程度,更好地融入我國經濟;鼓勵跨國公司增加對我國本土企業的技術轉移和擴散,防止跨國公司對我國重點行業和領域形成控制和壟斷。
加大利用證券投資、投資基金等方式吸收外資的力度,繼續支持國內企業境外上市。按照國際規范完善企業運營機制,根據企業發展需要,通過配股、增資等方式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大型企業,把握國際資本市場的有利時機,在香港和其他境外股票債券市場發行證券融資。繼續加強和規范對國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樹立我國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良好形象。
優化外資來源地結構,積極擴大歐盟、北美、日本等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發達經濟體對華投資規模,力爭使發達經濟體在華投資比重有較大提高。
重視吸引臺灣地區投資,對臺商來大陸投資繼續執行“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政策。積極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的實施,鼓勵港澳地區加大對內地的投資,進一步加強和深化內地與香港、澳門的經濟聯系。繼續鼓勵海外華商來內地投資。
(七)提高利用國外貸款的質量和效益
積極、合理、高效地借用國外優惠貸款。保持借用國外優惠貸款的一定規模,兼顧使用國外貸款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注重吸收國際先進的技術、管理經驗和知識理念,發揮貸款項目的示范和帶動作用,提高貸款使用的質量和效益。
優化國外優惠貸款投向,更加突出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新農村建設和城鄉協調發展、區域協調發展,重點支持交通設施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建設、資源保護、生態建設,在降低貸款成本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對教育、公共衛生建設、農村和城市飲水安全、社區服務等社會發展領域的支持。堅持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改善投資環境。用于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的貸款占國外優惠貸款的比重提高到80%以上。
利用國外優惠貸款方式要有創新和突破。在堅持以項目貸款為主的前提下,進一步探索國外優惠貸款與國內有關資金相結合的有效途徑,研究利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國債資金與利用國外優惠貸款結合的方式。
適度擴大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規模。充分考慮國內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的供給情況、匯率變動趨勢和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綜合成本和風險,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企業和金融機構采取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在境內發行外幣債券及融資租賃等方式籌措資金、加快發展。根據國內產業政策和結構調整優化的要求,國際商業貸款重點支持金融、民航、石化、化工、電子信息、先進制造業等行業發展;貸款應用于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探索利用國外資金完善國內信用體制建設,提高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改善民營企業融資環境。對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開發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要在“十五”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穩步發展。
(八)加強對外債的宏觀監測和全口徑管理
針對外債管理口徑調整、人民幣外債出現,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分類管理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的新形勢,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有效控制國家外債總規模,使我國外債的償債率、債務率等各項主要指標控制在國際公認的安全線內。注意保持外債合理的期限結構和幣種結構。合理控制短期外債規模。完善外債監測預警體系,切實加強對外債的全口徑管理,加強對匯率風險和其它外債風險的分析,提高防范外債風險的能力。
四、“十一五”我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措施 (一) 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外商投資環境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研究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修改完善加強外匯管理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涉外法律體系。
減少政府行政審批事項,切實依法規范和簡化辦事程序,為企業發展創造公平、可預見的政策環境。積極推進海關大通關建設,大力提高通關效率。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和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侵權行為,切實保障中外知識產權擁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信用基礎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誠信社會。
加快建立包括外商投資(含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其它投資)和借用國外貸款在內的全口徑的外資統計體系,全面監測、準確反映外資動態,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布外資統計數據,為更好地進行決策提供基礎。繼續關注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對利用外資的影響,及時提出相應的措施。進一步改善對資本和金融項目的管理,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賬戶可兌換進程。密切關注國際資本流動的動態和重點國家利用外資政策變化,及時出臺應對政策,保持我國對高質量、高水平外資的吸引力。
(二) 加強對外商投資產業和區域投向的政策引導
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動態調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遏制部分行業盲目投資和產能過剩。制定有關規范加工貿易發展的規定,健全加工貿易投資準入機制,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修訂《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一步縮小內外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待遇差距,最終實行統一的進口設備稅收政策。
嚴格遵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制定并發布促進服務業利用外資的有關規定,擴大服務業利用外資的領域。研究逐步放寬服務領域對外商投資在地域、股權、業務范圍等方面限制的政策。積極、穩妥推進壟斷性行業和領域對內外資統一、有序開放。制定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到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投資房地產的管理辦法,防止短期國際資本通過房地產對我國經濟、金融形成大的沖擊。
修改完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有效引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方向。制定加快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中西部地區對外開放的相關政策和實施細則。
進一步規范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購買境內股票、債券,規范境外機構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在加快資本市場對內、對外開放的同時,引導證券投資資金有序、可控流動。
(三) 強化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制定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的能耗、水耗、占用土地等準入標準,依法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實行強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的制度。加強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環境保護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標識和環境認證制度。研究制定支持外商投資環保產業的綜合性鼓勵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研究制定規范的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準入政策,嚴格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準入條件。制定和完善鼓勵外資投資節水、節能、節材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以及轉讓先進技術的相關政策。
(四) 引導多種形式的內外資技術合作與聯合創新
制定并發布引導外商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把高端加工制造環節、研發機構轉移到我國的綜合性鼓勵政策,鼓勵跨國公司來華設立生產制造、配套、服務和培訓基地,制定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國內企業進行研發合作的配套政策,更好地發揮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溢出效應。
完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政策,鼓勵外商投資項目更多地采購國內先進設備和技術,為國內成套裝備、先進適用技術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國裝備制造業發展。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制定防止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制約我國自主創新的規范政策,增強我主動參與知識產權規則制定的能力。
完善鼓勵和規范外商在我國進行風險創業投資的管理規定,加快出臺有關配套政策,借鑒國際風險投資的成功經驗,健全外商進行風險創業投資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鼓勵海外留學人員、海外僑胞專業人才回國創辦高技術企業的政策體系。制定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我國投資和工作的稅收、出入境、工作許可等相關配套政策。
(五) 進一步加強借用國外貸款管理
繼續完善對國外優惠貸款的管理,規范貸款的審批和使用程序,完善貸款的轉貸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資金的使用效率。要按照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方針,拓展新的貸款領域,開拓新的貸款方式,以適應我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加強與多邊和雙邊國外貸款機構的協調與合作,在不斷吸收其經驗和技術的基礎上,提倡積極互動。
落實促進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利用國外優惠貸款的具體措施,在貸款比例、配套資金、配套政策方面提供支持,在貸款規劃方面給予傾斜。充分發揮國外貸款在次區域經濟合作中的積極作用,推動邊境地區的經濟增長和社會建設,為加強與周邊國家區域經濟合作創造條件。
修訂完善國際開發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和使用發債籌集資金在境內進行股權和債權投資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我國企業在境內發行外幣債券的管理辦法,規范和支持國內債券市場的開放和發展。進一步完善規范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理的管理辦法,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促進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六) 提高外債風險監控和管理水平
進一步完善外債風險的預警體系,充實完善外債監控指標。有效調控合理的外債結構和使用方向,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債、我國企業在境外設立機構的外債以及我國或有外債的管理和監測,加大對短期外債的調控力度,使外債管理與外匯管理有機結合,確保國際收支安全。
加強對國內企業外債風險管理的宏觀指導,規范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加強對衍生產品交易產生的或有外債的管理,促進國內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進一步改革外債管理模式,對不同的融資實體實行分類管理。推進內、外資企業外債管理的國民待遇,有效監控境外企業外債風險。研究提出對國際商業貸款總量控制、全口徑管理的新方式。
(七)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公共利益
加快出臺《反壟斷法》,加大反壟斷工作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一步細化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敏感性行業的政策,完善外資產業準入制度;加強對外資并購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行業重點企業的審查和監管,確保對關系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戰略行業、重點企業的控制力和發展主導權。重視外商獨資企業對我國經濟安全、特別是產業安全的影響,建立合理的評估和預警體系。加強稅收監管,遏制外資企業通過轉移定價、關聯交易等手段轉移利潤。
建立合理的、符合國際慣例要求的企業資產價格評價機制,防止外資并購過程中國內資產和權益受到損失;在合資企業增資過程中依法維護中方的合理權益,保障被并購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土地低價格轉讓等損害我國利益的招商引資行為,繼續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嚴格規范各地區、各部門利用外資政策,保持地方、部門法規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和嚴肅性。各地方主要依靠本地優勢和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不得擅自減免稅收或擅自出臺其它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優惠措施。繼續改革完善招商引資方式,充分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更多地采用公開招標、網絡招商等招商引資新形式,避免招商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行政干預,提高招商引資的實際效果。
(八) 積極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和協調
認真應對新一輪世界貿易組織談判,積極穩妥地推進雙邊及區域經貿合作,加快發展多、雙邊投資合作關系,建立與重點國家投資合作促進機制,營造有利于我國吸收外資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