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礦字〔2005〕4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煤礦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提出的“以風定產”等煤礦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運行〔2004〕2544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風能力生產,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發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每年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據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按照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組織生產情況的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對煤礦企業按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組織生產的監察執法力度。
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以具有獨立通風系統的合法生產礦井為單位。
三、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程序、組織與核準,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若干規定》(發改運行〔2004〕2544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執行。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礦井通風能力后,要將結果抄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礦井通風能力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并在30日內核定完成:
(一)通風系統發生變化;
(二)生產工藝發生變化;
(三)礦井瓦斯等級發生變化或瓦斯賦存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四)實施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并經“三同時”驗收合格;
(五)其他影響到礦井通風能力的重大變化。
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監察、組織指導全國煤礦的通風能力核定工作。
六、從事通風能力核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核定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核定工作,并對核定結果負責。對在礦井通風能力核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2005年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印發前已按《若干規定》完成了生產能力核定的省(區、市),要依據《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組織對礦井通風能力進行一次復核,并取已核定結果與復核結果兩者中的低者作為最終的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八、對《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在貫徹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反映,以利進一步修訂完善。
附件: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
一、煤礦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獨立通風系統的合法生產礦井。
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辦法
礦井有兩個以上通風系統時,應按照每一個通風系統分別進行通風能力核定,礦井的通風能力為每一通風系統通風能力之和。
礦井通風能力核定采用總體核算法和由里向外核算法計算。
方法一(總體核算法,產量在30萬噸/年以下礦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較適用于低瓦斯礦井):
式中:
P-通風能力 萬t/a
Q-礦井總進風量 m3/min
q-平均日產一噸煤需要的風量 m3/t
K-礦井通風系數。取1.3~1.5,取值范圍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圍,并結合當地煤炭企業實際情況恰當選取,確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數。
進行q計算時,首先應對上年度供風量的安全、合理、經濟性進行認真分析與評價,對上年度生產能力安排合理性進行必要的分析與評價,對串聯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蓋的噸煤供風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計算應考慮近三年來的變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較適用于高瓦斯、突出礦井和有沖擊地壓的礦井):
P=
式中:
P ——通風能力,萬t/a;
Q入——礦井總進風量,m3/min;
0.0926——總回風巷按瓦斯濃度不超0.75%核算為單位分鐘的常數;
q相——礦井瓦斯相對涌出量,m3 /t·d;在通風能力核定時,當礦井有瓦斯抽放時,q相應扣除礦井永久抽放系統所抽的瓦斯量。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時按10計算。扣減瓦斯抽放量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與正常生產的采掘工作面風排瓦斯量無關的抽放量不得扣減(如封閉已開采完的采區進行瓦斯抽放作為瓦斯利用補充源等)。
②未計入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計算范圍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當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進行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取本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本年未進行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取上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
表1
K值 |
概念 |
取值范圍 |
備注 |
K產 |
礦井產量不均衡系數 |
|
|
K瓦 |
礦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 |
高瓦斯礦井不小于1.2 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不小于1.3 |
|
K備 |
備用工作面用風系數 |
k備=1.0+ n備×0.05 |
n備—備用回采工作面個數 |
K漏 |
礦井內部漏風系數 |
|
|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產量在30萬噸/年以上礦井使用)
1.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各采煤、掘進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風地點分別進行計算。現有通風系統必須保證各用風地點穩定可靠供風。
Q礦≥(∑Q采+∑Q掘+∑Q硐+∑Q備+∑Q其它)×K礦通 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m3/min
∑Q掘——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m3/min
∑Q硐——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m3/min
∑Q備——備用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m3/min
∑Q其它——礦井除了采、掘、硐室地點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風量的總和 m3/min
K礦通——礦井通風系數(抽出式K礦通取1.15~1.2,壓入式
K礦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風量
每個回采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面氣溫、風速和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氣象條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計算,采用高瓦斯計算公式)確定需要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長×K溫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 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風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頂距×工作面實際采高×工作面有效斷面70%×適宜風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調整系數(見表2)
K采面長——回采工作面長度調整系數(見表3)
K溫——回采工作面溫度調整系數(見表4)
表2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調整系數
采 高 |
<2.0 |
2.0~2.5 |
2.5~5.0及放頂煤面 |
系數(K采高) |
1.0 |
1.1 |
1.5 |
表3 K采面長——回采工作面長度調整系數
回采工作面長度(m) |
80~150 |
150~200 |
>200 |
長度調整系數(K長) |
1.0 |
1.0~1.3 |
1.3~1.5 |
表4 K溫——回采工作面溫度與對應風速調整系數
回采工作面空氣溫度℃ |
采煤工作面風速m/s |
配風調整系數K溫 |
<18 |
0.3~0.8 |
0.90 |
18~20 |
0.8~1.0 |
1.00 |
20~23 |
1.0~1.5 |
1.00~1.10 |
23~26 |
1.5~1.8 |
1.10~1.25 |
26~28 |
1.8~2.5 |
1.25~1.4 |
28~30 |
2.5~3.0 |
1.4~1.6 |
高瓦斯礦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計算。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濃度不超過1%的要求計算:
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絕對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風系數。(正常生產時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涌出量的比值)。
工作面布置有專用排瓦斯巷(俗稱尾巷,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的回采工作面風量計算:
Q采=Q采回+Q采尾
其中:Q采回
式中:
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風排瓦斯量 m3/min。
按工作面溫度選擇適宜的風速進行計算(見表4):
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風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斷面積,m2。
按回采工作面同時作業人數和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
每人供風≮4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藥供風≮25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數,
A——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 Kg。
按風速進行驗算:
15S采<240S (m3/min)。
S——工作面平均斷面積, m2
備用工作面亦應滿足瓦斯、二氧化碳、氣溫等規定計算的風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50%。
(2)掘進工作面的需要風量
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風量的計算方法基本相同
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計算:
式中:Q掘——單個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m3/min;
q掘——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絕對涌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風系數。(正常生產條件下,連續觀測1個月,日最大絕對瓦斯涌出量與月平均日瓦斯絕對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計算需要風量,可參照瓦斯涌出量計算方法進行。
按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計算需要風量:
巖巷掘進:
Q掘=Q扇×Ii +9S
煤巷掘進:
Q掘=Q扇×Ii +15S
式中: Q扇——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 m3/min。安設局部通風機的巷道中的風量,除了滿足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而外,還應保證局部通風機吸入口至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之間的風速巖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 m/s,以防止局部通風機吸入循環風和這段距離內風流停滯,造成瓦斯積聚。
Ii——掘進工作面同時通風的局部通風機臺數。
按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人數和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
每人供風≮4m3/min:
Q掘>4N (m3/min)
每千克炸藥供風≮25 m3/min:
Q掘>25A (m3/min)
式中:N——掘進工作面最多人數
A——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 Kg
按風速進行驗算:
巖巷掘進最低風量 Q巖掘>9S掘 (m3/min)
煤巷掘進最低風量 Q煤掘>15S掘 (m3/min)
巖煤巷道最高風量 Q掘<240S掘 (m3/min)
式中:
S掘——掘進工作面的斷面積, m2
(3)井下硐室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獨立通風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來計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Q硐——所有獨立通風硐室風量總和, 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獨立供風硐室風量,m3/min
礦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風原則:
井下爆炸材料庫配風必須保證每小時4次換氣量
Q庫=4V/60=0.07V (m3/min)
式中:
Q庫—— 井下爆炸材料庫需要風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庫的體積, m3
井下充電室,應按其回風流中氫氣濃度小于0.5%計算風量。
機電硐室需要風量應根據不同硐室內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
選取硐室風量,須保證機電硐室溫度不超過30℃,其它硐室溫度不超過26℃。
(4)其它井巷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其它巷道用風量的總和計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
式中:
Q其1、Q其2、Q其3、...、Q其n——各為其它井巷風量,m3/min。
按瓦斯涌出量計算:
Q其i=100 qCH4×K其通 (m3/min)
qCH4——第i個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絕對涌出量, m3/min
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1%所換算的常數。
按其風速驗算:
Q其它i>9×S其i (m3/min)
架線機車巷中的風速驗算:
Q其它架線機車>60×S其i
式中:
S其i——第i個其它井巷斷面, m2
2.礦井通風能力計算
按照礦井總進風量與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需風量(有效風量)計算出采掘工作面個數(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當年度每個采掘工作面的計劃產量,計算礦井通風能力。
p=
式中:
p——礦井通風能力,萬t/a;
p采i——第i個回采工作面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年產量,萬t/a;
p掘j——第j個掘進工作面正常掘進條件下的年進尺換算成煤的產量,萬t/a;
m1——回采工作面的數量,個;
m2——掘進工作面的數量,個;
m1,m2應符合合理采掘比。
三、礦井通風能力驗證
1.礦井通風能力的驗證。按照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實際特性曲線對通風能力進行驗證,主要通風機實際運行工況點應處于安全、穩定、可靠、合理的范圍內。
2.可進行通風網絡解算驗證礦井通風能力的企業,在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選取有關系數。通風網絡解算時,要對礦井所有巷道進行阻力測定,利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的結果對礦井通風網絡進行解算,驗證通風阻力與主要通風機性能是否匹配,能否滿足安全生產實際需要。
3.用風地點有效風量驗證。采用礦井內采區有效風量驗證用風地點的供風能力,核查礦井內各用風地點的有效風量是否滿足風量需要,井巷中風流速度、溫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4.稀釋瓦斯能力驗證。利用瓦斯等級鑒定結果以及礦井瓦斯安全監測儀器儀表檢測的結果,驗證礦井通風稀釋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點瓦斯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四、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結果計算
按照以上方法所核定的通風能力為礦井初步通風能力,凡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以及有下列情況的,應從礦井通風能力中扣減相應部分的通風能力,扣減后的通風能力為最終礦井核定通風能力。
1.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沒有專用回風巷的采區,沒有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沒有獨立完整通風系統的采區的通風能力;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合理的,沒有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的回采工作面和沒有獨立完整通風系統的掘進工作面的通風能力,應從礦井通風能力中扣減。
2.存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的用風地點通風能力,應從礦井通風能力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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