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九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隊伍;礦山救護隊員是煤礦井下一線特種作業人員。
第四百九十三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第四百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資質認證,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每月至少進行1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訓練,每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時間不少于3h;每季至少進行1次高溫濃煙演習訓練。
第四百九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備有服務礦井的通風系統圖和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技術資料。
礦山救護隊應根據服務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制定預處理方案,并進行訓練演習。
第四百九十八條 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礦山救護隊從事井下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攜帶氧氣呼吸器及相關儀器裝備,并按規定佩用氧氣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大隊應由不少于2個中隊組成,是本礦區的救護指揮中心和演習訓練、培訓中心。
礦山救護中隊應由不少于3個救護小隊組成。救護中隊每天應有2個小隊分別值班、待機。
救護小隊應由不少于9人組成。
煤礦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輔助救護隊,業務上受礦山救護隊指導。
第五百條 礦井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設立醫療站,對遇險人員進行急救,并做好記錄。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
第五百零一條 礦山救護隊大、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有相應的煤礦專業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護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五百零二條 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礦山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五百零三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再經過3個月的編隊實習,并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礦山救護隊員。
新招收的輔助救護隊員必須經過45天的救護知識基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輔助救護隊員。
第五百零四條 礦山救護隊員、輔助救護隊員,每年必須接受2周的再培訓和知識更新教育。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
第五百零五條 礦山救護隊及其指戰員的最低技術裝備標準應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規定。
救護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五百零六條 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必須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礦山救護車必須專車專用,并定期保養維護,保持戰備狀態。
氧氣呼吸器連續3個月沒有使用的,清凈罐內的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更換。礦山救護隊所使用的氫氧化鈣及氧氣,必須按規定進行化驗。氧氣純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應符合醫用氧氣的標準。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每季度化驗1次,確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間。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氫氧化鈣和氧氣。氧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規定標準,每3年必須進行除銹清洗、水壓試驗,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條 高倍數泡沫滅火機、惰性氣體發生裝置等礦山救護大型設備,應每季檢查、演習1次。
第五百零八條 氧氣充填泵在20MPa壓力情況下不得漏油、漏氣、漏水。充填室內儲存的大氧氣瓶不得少于5個,其壓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氣瓶和充滿的氧氣瓶應分別存放。
新購進或經水壓試驗后的氧氣瓶,必須進行2次充、放氧氣后,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條 礦山救護隊應具有分析化驗礦井災區空氣成分的能力。
礦山救護隊應自備礦燈充電室,并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救災用燈。
第四節 搶救指揮
第五百一十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并設立地面基地。礦山救護隊隊長為搶救指揮部成員。
第五百一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搶救工作具體負責。如與其他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礦山救護隊戰斗行動。
第五百一十二條 礦井發生火、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災害性質、發生地點、波及范圍、人員分布、救災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為保證重大事故井下搶救工作的順利進行,應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
井下基地應有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并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備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井下基地電話應專人看守并做好記錄,井下基地指揮員應經常與搶救指揮部、災區工作的救護小隊保持聯系。
井下救災過程中應由專人檢測風流和有害氣體濃度;災情突然發生變化時,井下基地指揮員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第五節 災變處理
第五百一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值班員必須24h值班。
值班員接聽事故電話時,應在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后,立即發出警報,并向指揮員報告。
聽到警報后,礦山救護隊必須在1min內出動;待機小隊立即轉入值班。發生的事故為火災、瓦斯或煤塵爆炸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待機小隊應與值班小隊一起出發。
第五百一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指揮員應立即趕到搶救指揮部;救護隊員必須按事故類別整理攜帶裝備,做好搶救準備。
指揮員接受任務后,必須立即向救護小隊下達任務,并說明事故情況、救災重點、行動計劃、行動路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嚴禁使用混合小隊。
第五百一十六條 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隊員不得少于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規定佩戴和使用。
救護小隊必須攜帶1臺全面罩氧氣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壓力的2個備用氧氣瓶,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備件袋。
如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無有害氣體,救護隊員必須在地面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條 在窒息區或有中毒危險區工作時,救護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信號的范圍內;任何情況下嚴禁指戰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救護小隊長應經常觀察隊員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并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第五百一十八條 進入災區從事救護工作時,任何情況下氧氣呼吸器都必須保留不低于5MPa的壓力;發現有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向所有隊員說明所了解的各種情況,應做到偵察任務清楚、行進路線明確,小隊的行進方向、時間應標在圖紙上。
第五百二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偵察時,應做到:
(一)井下基地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
(二)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視線不清時應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三)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考慮退路被堵后應采取的措施,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如果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救援。
(四)偵察行進中,應在巷道交叉口設明顯的路標,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五)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六)偵察小隊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七)在遠距離和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偵察。發現遇險人員應積極搶救,并護送到通風巷道或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八)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過的巷道要標注留名,并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九)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五百二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員安全。
(二)防止火災擴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而造成危害。
(四)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五)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五百二十三條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發生火災時,為搶救井下工作人員,應進行全礦井反風。指揮部下達反風命令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
第五百二十四條 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并繼續增加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全部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
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條 撲滅上、下山巷道火災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條 撲滅硐室火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二)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三)蓄電池電機車庫著火時,必須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條 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救災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
(二)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墻,在防爆墻的掩護下建立永久密閉墻。
(三)需要封閉多條巷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封閉順序。
(四)火區臨時封閉后,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墻時,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五)密閉的火區中發生爆炸密閉墻被破壞時,嚴禁派救護隊恢復密閉墻或探險,應在較遠的安全地點重新建造密閉。
第五百二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隊員進入高溫區的時間不得超過表15規定。
第五百三十條 處理爆炸事故時,救護小隊進入災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前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三)穿過支架被破壞的巷道時,要架好臨時支架。
(四)通過支護不好的地點時,救護隊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按順序通過。
(五)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確知人員已經犧牲時,必須先恢復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五百三十一條 發生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通風系統及設施被破壞,應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恢復突出區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仫L井口50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
是否停電應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百三十二條 處理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除執行本規程第五百三十一條 外,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第五百三十三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要了解災區情況、水源、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并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制定相應救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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