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五十八條 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九條 采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采用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第六百六十條 供電系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專供電力機車變流設備用的變壓器除外)。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導線、電氣設備及油開關附近,不得有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六十二條 地面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二)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三)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不應設在塌陷區。
(五)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條 設人值班的固定變電所(站)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系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的規程、規則。
第六百六十四條 采場變電亭應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亭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無人值班的變電亭(移動變電站)的門應加鎖。亭(站)內設備應編號,并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志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有圍墻或柵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條 移動變電站配電裝置的操作按鈕(可遠控)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六條 采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條 采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第六百六十八條 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桿不得小于800mm,轉角桿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條 架空線下不應堆置巖石、礦石、枕木、鋼軌或其他材料;特殊情況下,堆放的物料最高點至架空線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臺階上架空配電線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條 輸配電線路最邊上的導線,到建筑物或構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離,在有最大風偏的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電壓≤10kV時,水平距離≥2m。
(二)10kV<線路電壓≤110kV時,水平距離≥4m。
第六百七十二條 臺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條 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在采場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設橡套電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橡套電纜接頭必須進行絕緣強度檢驗。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的接頭還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條 電纜與設備連接處必須防潮密封,電纜芯線的連接應用套管夾緊或用焊錫接頭。接頭處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觸電阻不得大于800μΩ。
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向移動設備供電的橡套電纜,可纏繞在卷筒(盤)上,卷筒(盤)的結構設計和纏繞電纜載流量的計算及橡套電纜移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規定。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 接觸線距鐵路軌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觸線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終點應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觸線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終點應保持4300~4700mm。
為保證正接觸網規定的高度和張力,應裝設自動調整裝置。
進入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內,接觸網的高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受電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條 1kV以上的架空電源線不得與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380V動力線、照明線及鐵路信號外線和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時,應使用絕緣導線,其吊掛高度距鋼軌頂面距離,正接觸網不得大于3m,旁接觸網不得大于1.5m。照明燈具必須裝在電桿與接觸網相反一側。
第六百八十條 由變(配)電所供電的饋電線及回流線,10kV及以下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條 接觸網及受電弓帶電部分與橋梁、平硐管線等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條 接觸網線路因故障停電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桿(金屬桿及鋼筋混凝土桿)上所有金屬結構支撐,以及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5m以內的其他金屬結構物均應接地,接地線接在軌道上。自動閉塞的區段,接地線應通過火花間隙接在軌道上。
所有的接地線的接點,均應設在便于檢查的地點。
第六百八十四條 電氣化鐵路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軌端連接處(軌縫)電阻應不超過3m長同型鋼軌的電阻值。
(二)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200m要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等效電阻的導線;多條線路平行敷設時,每隔400m互相連接1次。
(三)連接必須牢固,連接后線路的電阻應與同長度的、斷面為50mm2的銅電線電阻值相等;用扁鋼材連接時,截面不應小于60×6mm2。
(四)設有軌道電路的鐵路站場和區段,用軌道作信號電流回路時,應采取措施,保證牽引電流不影響軌道電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條 油庫、爆炸材料庫等嚴防火花區的軌道和非電機車運行的軌道嚴禁用作電流回路。
用作電流回路的軌道與不作電流回路的軌道之間必須絕緣,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在受電弓未脫開之前,嚴禁人員進入高壓室或爬到電機車頂蓋的出口。
電機車應有閉鎖裝置。
第六百八十七條 檢查和維修電機車作業應在車庫或專用線上進行。檢查維修電機車頂蓋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使接觸網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條 電氣化鐵路與公路交叉點及卸載作業地點,必須安裝燈光信號或警戒牌。在道口兩面應安裝限界門,其高度應比接觸網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條 在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棧橋上,應設置安全護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線兩邊長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條 區間接觸線與加強導線,在區間每隔200~250m應連接1條 不得小于接觸線截面積的連接線。在接觸線分界處兩側應設連接線。
第六百九十一條 接觸網防雷電裝置地線應接在單軌道電路回流鋼軌上,或接在雙軌道電路軛流變壓器中性點上。
第六百九十二條 接觸網每隔700~800m設置1處回流線。所有的變(配)電所接觸網的回流線應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線故障燒損設備。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第六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至少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百九十五條 采場應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部分的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有關直接接觸防護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條 變電所(站)安裝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定期試驗檢查,設人值班的變電所(站),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記錄。
第六百九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九十八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九十九條 接觸網在下列地點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一)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與接觸網連接處。
(二)機車庫進口處。
(三)平硐口。
(四)電機車運輸線路上每個獨立區段內。
(五)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采場的接觸網與分支線的連接處、高壓電氣設備與架空線連接處。
防雷電裝置宜采用角型放電間隙,接地線應接在鋼軌上。
第七百條 露天煤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炸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試驗檢查1次。
第七百零一條 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七百零二條 變電所(站)的輸配電線及電氣設備上的接地保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排土場可設1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運輸線路附近或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的接地線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條 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檢漏裝置。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第七百零五條 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第七百零六條 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并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二)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并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系統。
第七百零七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不得將多臺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第七百零八條 低壓接零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系。
所有接地線與電氣設備、儀器外殼的連接以及與接地極的連接,應當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連接。
第七百零九條 重新安裝或移動后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爆破作業結束后,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七百一十條 每月應至少檢查1次采場和排土場的接地網,每年至少測量1次接地網的總電阻值。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七百一十一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于50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5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志。
第七百一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的照度應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壓等于或小于1650V時,在其固定或移動的電桿上,可懸掛照明線。接觸網與照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5m,且兩者采用的絕緣子必須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第七百一十五條 提升絞車必須有聲、光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嚴禁接其他負荷。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七百一十六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特殊情況帶電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4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四)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條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并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三)停電后必須驗電,并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后,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后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桿或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七百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更換熔斷器時應切斷電源。在打雷或下雨時更換熔斷器,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行駛或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于表25的規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條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觸網上帶電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觸網的正負線必須用木桿架設。
(二)操作人員經過專門訓練,持證上崗。
(三)使用專用的作業車或專用的具有絕緣的梯子。
(四)雨、雪、霧天嚴禁作業。
(五)安全負責人在地面監護。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七百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條 低壓配電應采用380V/220V五線制系統。
第七百三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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