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為確保山西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管,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 | ||
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省范圍內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煤礦集團公司以及聯入煤礦瓦 | ||
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的煤礦企業。 | ||
第三條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 ||
門)的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局信息調度中心負責統一規劃、建設和指導;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 | ||
督管理部門)分級負責所轄區域的安全信息網絡指導和運行管理;煤礦企業建立企業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保證礦級網絡設備 | ||
的正常運行,傳遞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 ||
第四條 各市(地)、縣級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設備、軟件及煤礦聯網軟件系統等資產所有人為山西省煤炭工 | ||
業局信息調度中心。對網絡設備及軟件的任何擴充、改變必須提交書面報告,經省局信息調度中心批準方可進行。網絡設備的 | ||
運行及維護費用由各使用單位承擔。各煤礦企業監測系統的聯網運行要收取相應的使用維護費用。 | ||
第二章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的建立 | ||
第五條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信息調度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全省各級煤礦安全信息網絡和煤礦企業的監測監控系統,委托具有 | ||
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等工作,系統的方案設計、系統結構、建設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上傳數據按省 | ||
局統一設計格式傳輸。 | ||
第六條 煤礦企業的監測監控系統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的要求,安裝產品合格、數量足夠、位置正確的傳感器,并 | ||
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 ||
第三章 網絡設備及運行管理 | ||
第七條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用于全省煤礦瓦斯進行多級監管的專用設備,必須保證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 | ||
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八條 各級安全信息網絡系統要有專人負責運行和管理,省、市(地)、縣、礦四級網絡中心要設置專門的機構并配備 | ||
專業的網絡管理技術人員。 | ||
第九條 各市(地)、縣、集團公司、煤礦要建立網絡運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范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運行日 | ||
志,并定期進行檢查。 | ||
第十條 各級安全信息網絡中心要建立對網絡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維護制度,保證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 ||
第十一條 建立安全信息網絡運行年檢制度,各市(地)、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年檢,負責檢查縣級網絡、煤礦監測系 | ||
統,并將年檢結果上報省局;省局負責檢查市(地)局、集團公司網絡。 | ||
第十二條 各級網絡系統及煤礦配備的IP電話,是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的組成部分,專門用于安全生產的調度指揮和網絡調 | ||
試,應固定在機房和調度室并保證暢通。 | ||
第十三條 專網內IP電話網管及號碼資源分配由省局信息調度中心統一管理。 | ||
第十四條 各市(地)要建立煤礦企業專用各類井下傳感器、探頭等檢查、驗收的責任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 | ||
第十五條 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系統、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 ||
。 | ||
第四章 網絡安全管理 | ||
第十六條 山西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一封閉專用內部網絡,嚴禁和其它網絡(如:國際互聯網)相接 | ||
。 | ||
第十七條 各級網絡用戶及操作人員不得通過安全信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 | ||
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信息。 | ||
第十八條 網絡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 | ||
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 ||
第十九條 各級網絡及煤礦監測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國際互聯網、玩游戲等, | ||
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 ||
第二十條 各市(地)、集團公司網絡中心必須配備指定防火墻設備,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 ||
第二十一條 省局、市(地)、集團公司網絡中心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系統,各應用服務器、網絡 | ||
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 ||
第二十二條 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系統升級。 | ||
第二十三條 省局、市(地)、集團公司網絡中心要定期用磁帶機備份監測數據庫信息,建立數據管理制度。 | ||
第五章 故障處理 | ||
第二十四條 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 | ||
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 ||
第二十五條 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 ||
第二十六條 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超過1小時應向縣級主管部門報告,超過4小時應向市(地)主管部 | ||
門報告,超過8小時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系統無故障 | ||
停止運行。 | ||
第六章 機構和培訓 | ||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安全監測系統要設置信息調度室,同時配備系統操作和維護人員。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具備煤礦專業 | ||
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要求相對保持監管系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 ||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 | ||
第二十九條 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設置信息調度中心機構負責管理煤礦瓦斯監測網絡系 | ||
統,要配備熟悉計算機和煤礦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進行24小時值班和維護。 | ||
第七章 責 任 | ||
第三十條 市(地)、縣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制定責任追究制度,發生下列情況要責令限期 | ||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停產可能導致事故的,應當場責令停產整頓: | ||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控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無“四證一標志”或末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 | ||
2、未按規定配足安全監控人員,或安全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 ||
3、安全監控系統無人值班、值班人員脫崗域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認真處 | ||
理、按規定上報的;重大隱患重復出現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 ||
4、監控系統聯網礦井系統不能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末按規定及時上傳的; | ||
5、各類傳感器不按規定安裝、移動、甩開不用的或不在計算機內正確標注位置的; | ||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信息網絡系統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上報的,由所在單位給予 | ||
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 ||
第三十二條 各煤礦監測系統是否正常聯網運行,作為復產驗收和生產許可證年審的必要條件之一,煤礦監測系統年檢不 | ||
合格或系統全年累計三個工作日不正常運行者,生產許可證不予年審。 | ||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2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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