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實體合法、程序合法,證據可靠,公開、公正。
(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四)尊重當事人正當權利,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
二、行政處罰裁量準則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按高瓦斯管理、水火煤塵災害嚴重的礦井存在“一通三防”、水害安全隱患,應依法停止生產或停產整頓,并處規定的上限罰款。
(二)管理不善、違章現象普遍、隨時有發生事故可能的煤礦,應依法停止生產或停產整頓并處規定的上限罰款。
(三)礦井主要負責人不親自抓安全,長期不下井,以包代管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傷亡事故的,除對礦井處罰外,還應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規定的上限罰款。
(四)礦井存在下列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1、牟取非法利益的;
2、屢禁屢犯的;
3、提供虛假情況,隱瞞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4、存在安全隱患又不積極配合安全監察的;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重情節。
(五)對多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三、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權限
(一)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煤礦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由監察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獨眼井開采、死灰復燃、列入關閉對象的礦井,需責令關閉的,由辦事處依法報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二)不足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辦事處、監察站科(站)長或者局機關相關業務處室監察員決定,立案決定由辦事處副主任或機關業務處室副處長以上領導批準,并報辦事處或局機關業務處室備案。
(三)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由辦事處或者局機關處室負責人決定。
(四)超過3萬元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生產、停產整頓、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由辦事處或機關業務處室報請局領導決定。
四、行政執法注意事項
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各辦事處、監察站要根據分工,結合各自分管業務的實際制定監察執法工作目標,努力提高執法水平。綜合應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輿論的手段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斷樹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權威,牢固掌握監察執法主動權,積極探尋執法最佳途徑,力求達到最佳執法效果。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闡明違法行為的危害性,行政處罰的法定性、強制性以及其享有的權利。
(二)對于地域性、全局性、普遍性的問題,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函告當地政府。
(三)對于明知故犯、違法性質嚴重的案件應采取監察升級、行政強制、移送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執法等手段。
(四)對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應當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動員全社會監督。
(五)提倡將監察與服務有機地結合,正確處理監察與服務的關系,預防與處罰的關系。
(六)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應實施重點監察,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七)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必須嚴格執法,不得隨意更改。
五、嚴格執法監察、確保執法公正
(一)加強對監察人員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方面的培訓教育和監督。
(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教育監察員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思想。經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決定被撤消或行政訴訟敗訴導致國家賠償的,要追究監察員的行政責任。
(三)強化約束機制,提高監察員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杜絕徇私舞弊現象,查糾枉法行為。
(四)建立行政執法廉政責任制,將執法是否到位作為考核廉政建設業績的重要依據,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融于具體的執法活動中。
(五)認真執行執法回避制度。
(六)實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公開承諾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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