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煤炭產品稅收、規費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資源開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行政區劃范圍內2003年6月30日前開辦的非國有煤礦企業異地開辦的煤礦、2003年7月1日后建成投產的所有煤礦,適用本辦法。
盤江煤電(集團)公司、盤江精煤公司、水城礦業(集團)公司、六枝工礦(集團)公司、林東礦務局、省監獄管理局以及其他地縣國有煤炭企業2003年6月30日前在原有礦區內已經建成的煤礦,仍按國家和省原有規定執行。
第三條對煤炭產品征收的稅收和規費種類、標準
(一)稅收種類和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我省煤炭產品或煤礦企業征收的稅收及標準如下:
1.增值稅。按照煤炭產品實際銷售額和價對外煤炭產品收取的費用合計數,依率計征。
2.資源稅。按0.6元/噸征收。
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增值稅為征稅基礎,按煤礦企業坑口地位置計征?涌谖恢迷诘丶壥谐菂^范圍內的,按7%計征;在縣城及鎮區范圍內的,按5%計征;在其他區域的按1%計征。
4.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由各地稅務部門按照稅法規定征收。
5.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款的3%征收。
(二)規費種類和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對我省煤炭產品或煤礦企業征收的規費及標準如下:
1.維簡費。按每噸原煤10.5計提。
煤礦企業所建洗煤廠或焦化廠生產、銷售洗煤、焦炭的,按其所消耗的原煤計提維簡費,但原煤、洗煤、焦炭產品不重復計提維簡費。
2.排污費。按每噸原煤1.2元計提。
對于排污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經縣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根據排污量削減程度,相應核定排污費征收標準。
對于年設計能力30萬噸/單井以上(含30萬噸/單井)煤礦,另按國家環保局和省環保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煤礦企業所建洗煤廠或焦化廠的排污費標準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3.水土保持費。按每噸原煤0.5元計提。
4.縣鄉運煤公路維改費。按每噸原煤不超過2元計提。
對通過鐵路等方式運輸而不是縣鄉運煤公路運輸的煤炭產品不計提。
5.礦產資源補嘗費。按《礦產品資源補嘗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50號令)和《貴州省礦產品資源補嘗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1號令)規定的標準計提。
第四條煤炭產品稅收、規費征收方式
(一)增值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分別由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依法征收;礦產資源補嘗費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征收;其余規費除規定由企業自提的以外,由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征收。
(二)稅務機關征稅以及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征收礦產資源補嘗費,可以委托各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代為征收。未經稅務機關、國土資源部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從事稅款和礦產資源補嘗費的征收活動。
(三)各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受稅務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代征收相關稅款和礦產資源補嘗費的,可以向委托機關收取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具體比例由委托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煤炭產品稅收、規費的管理和使用
(一)稅收 增值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的預算級次及時解繳入庫。屬于地縣收入部分,統一由地縣財政安排使用。
(二) 規費。
1.維簡費。
對于年設計能力30萬噸/單井以上(含30萬噸/單井)煤礦,由煤礦自提并存入煤礦在銀行的專戶,在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于煤礦安全、維持煤礦簡單再生產等措施。
對于年設計能力30萬噸/單井以下(不含30萬噸/單井)煤礦,由煤礦按噸煤提取10.5元維簡費。其中,7.9元存入銀行的專戶,在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于煤礦安全、維持煤礦簡單再生產等措施;剩余的2.6元交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解繳各級財政,其中,0.5元上交省財政專戶,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用于煤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推廣等補助經費;0.6元上交地、州、市財政,1.5元上交縣財政,分別由地、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用于礦區安全生產公用工程建設補助等支出。
2.排污費。按有關規定比例解繳省、地、縣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由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用于煤炭企業的污染治理。
3.水土保持費。按規定比例解繳省、地、縣級財政,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4.礦產資源補嘗費。按規定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其返還部分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
5.縣鄉運煤公路維改費。按照地(州、市)30%、縣70%的比例解繳地(州、市)和財政,由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專項用于縣鄉運煤公路的改造和養護補助。
第六條承擔本辦法所列稅收、規費征收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能的省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分別印制相關稅、費票據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七條承擔本辦法所列稅收、規費征收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能的省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分別制定或完善相關稅收、規費的征收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防止偷逃稅收、規費,防止重復收取稅收、規費。
第八條承擔本辦法所列規費使用管理職能的省有關部門,應分別制定或完善相關規費的使用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按批準的管理制度嚴格監管,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稅費。
第九條煤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照章繳納稅費、提足維簡費。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稅收、規費和提取維簡費的煤炭企業,其煤炭產品不得出境,并由有關稅收、規費征收管理部門按照有關稅費征管制度予以處理。
第十條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擅自對煤炭企業增加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煤炭產品相關稅收、規費項目和標準需要調整時,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加強對有關規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黔府辦發[1999]2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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