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內蒙古、青海省(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將山西省境內煤炭資源稅稅額調整至3.2元/噸,青海省、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煤炭資源稅稅額調整至2.3元/噸。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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