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商品
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
稅委會[2006]30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對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商品進口暫定稅率
(一)對計算機直接制版機器、紡織機械零部件、具有變流功能的半導體模塊等7項設備或零部件實施0-3%的進口暫定稅率;
(二)對煤炭、成品油、氧化鋁等26項資源類產品實施0-3%的進口暫定稅率;
(三)對肥料用硝酸鉀、重過磷酸鈣等16項化肥類產品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尿素等3項化肥類產品的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為1%;
(四)對藍濕牛皮、藍濕馬皮等6項藍濕皮革類產品實施5-12%的進口暫定稅率。
以上四類商品共58個稅目,其中6個稅目只涉及該目中的部分商品(見附件1)。
二、調整部分商品出口暫定稅率
(一)對磷灰石、稀土金屬礦、金屬礦砂等44項礦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二)對煤炭、焦炭、原油等4項能源類產品實施5%的出口暫定稅率;
(三)對銅、鎳、電解鋁等11項有色金屬初級產品實施15%的出口暫定稅率;
(四)對鐵合金、生鐵、鋼坯等30項鋼鐵及鐵合金初級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五)對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項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以上五類商品共110個稅目(見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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