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調度〔2006〕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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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全面統計中央企業傷亡事故情況,科學分析、預測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形勢,有針對性地采取對策措施,促進中央企業安全發展,現就加強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充分認識加強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是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中央企業安全監管工作,事關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傷亡事故統計是安全生產重要的基礎工作,做好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為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全面、科學的信息支持,是做好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加強領導,落實統計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做好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地統計和報送中央企業的傷亡事故。 二、 明確統計范圍,全面統計中央企業傷亡事故 凡是中央獨資企業、中央控股企業和中央企業所占股份在50%以上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包括火災事故,以交通運輸業為主的企業發生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事故)都要統計在中央企業傷亡事故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內中央企業出資人狀況及股本結構等有關情況,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和事故調查中要認真查清企業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全面統計報送中央企業傷亡事故。 三、 按照屬地化原則,逐級統計報送中央企業傷亡事故 中央企業發生的各類傷亡事故(水上交通、民航飛行事故除外),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統計在本地區傷亡事故中(其中,建筑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事故單位為分承包企業)。各中央企業要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報送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中央企業傷亡事故。 四、 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限報送中央企業傷亡事故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中央企業要認真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按照規定的統計內容和要求及時報送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做到事故時間、地點、單位準確,事故基本情況清楚和完整。凡屬中央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必須在事故統計卡片“主管部門”選項中明確填寫“中央所屬”。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實行月報制度,各中央企業要在每月5日前向企業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上月傷亡事故明細報表;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在每月10日前向安全監管總局調度統計司報送本地區中央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五、 嚴格認定和統計中央企業傷亡事故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的傷亡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刑事案件除外),必須進行統計。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認定。明顯屬于生產安全范圍的中央企業傷亡事故,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及時統計報送;屬于自然災害、刑事案件的,要有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認定。對一時難以認定的生產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調查組認定后及時統計補報。 六、 要依法統計和報送中央企業傷亡事故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中央企業要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全面、準確統計中央企業傷亡事故,堅決杜絕瞞報、漏報和遲報事故,對違法瞞報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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