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環境保護局(廳):
為了加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促使礦山企業合理負擔其資源與環境成本,理順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根據《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中有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的有關規定,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就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從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選擇煤炭等行業的礦山進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再全面推開。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先行在所有礦山企業普遍推開。
二、地方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機構對試點礦山逐個進行評估,按照基本恢復礦山環境和生態功能的原則,提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目標及要求。地方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新建和已投產礦山企業根據上述要求,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并提出達到礦山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目標的具體措施。在此基礎上,地方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新礦山設計年限或已服役礦山的剩余壽命,以及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要的費用等因素,確定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礦山企業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帳戶,并按規定使用資金。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預提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區企業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四、對本通知發布前的礦山環境治理問題,各級政府要制定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規劃,按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加大投入力度。對不屬于企業職責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礦山環境問題,以地方政府為主根據財力區分重點逐步解決。
五、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工作,切實負起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業按規定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確保資金專項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將對各地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并研究采取必要措施推動此項工作。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保總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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