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司
負責機關綜合性業務。
(一)主要職責
1.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定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組織或參與會議籌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實工作。
2.承擔公文管理、政務信息和機要保密工作,調查研究和參與起草有關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報告。
3.負責編報本級機關專項業務經費預算和專項資金審核及監督。
4.研究提出機關人事任免建議,參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領導班子考核工作。
5.承擔或協調機關行政事務相關工作。
6.提出機關外事安排建議,參與煤礦安全相關外事工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處室設置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綜合司設3個處(室):辦公室(人事處)、秘書處(調研處)、財務處(機關事務處)。
(三)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10名(含局主要領導同志秘書1名),其中:正副司長職數3名,正副處長職數4名。
二、安全監察司
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煤礦整頓關閉等工作。
(一)主要職責
1.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
2. 依法監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3.負責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4.負責組織開展重大煤炭建設項目的安全核準工作。
5.依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6.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煤礦安全評估工作。
7.負責指導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處室設置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安全監察司設4個處:綜合處、監察執法處、檢查指導處、安全許可處。
(三)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12名,其中:正副司長職數3名,正副處長職數4名。
三、事故調查司
負責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執法監督等工作。
(一)主要職責
1.依法組織或參與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2.研究和參與起草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行政處罰的法規、標準。
3.依法監察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煤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
4.負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專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5.負責發布煤礦安全有關信息。
6.承辦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復議,監督執法行為。
7.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處室設置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事故調查司設4個處:綜合處、事故調查處、職業健康處、執法監督處。
(三)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11名,其中:正副司長職數3名,正副處長職數4名。
四、科技裝備司
負責煤礦標準、規范和安全技術裝備保障等工作。
(一)主要職責
1.組織研究和參與起草煤礦安全生產、煤礦安全監察有關法律法規,擬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標準和命令。
2.組織研究擬定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
3.指導和組織制定或擬訂煤炭行業規范和標準工作。
4.組織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制定淘汰煤礦落后技術和裝備目錄;指導煤礦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5.協調全國煤礦安全技術裝備保障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6.承擔對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的審核工作。
7.承擔煤礦瓦斯治理有關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處室設置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科技裝備司設3個處:綜合處、法規標準處、科技裝備處。
(三)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10名,其中:正副司長職數3名,正副處長職數3名。
五、行業安全基礎管理指導司
負責指導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安全培訓等工作。
(一)主要職責
1.指導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2.指導和監督煤礦企業建立并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和治理制度。
3.指導和監督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開展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
4.依法監督檢查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和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
6.指導和管理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工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處室設置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行業安全基礎管理指導司設3個處:綜合處、基礎管理處、培訓指導處。
(三)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9名,其中:正副司長職數3名,正副處長職數3名。
六、有關事項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3名(含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專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總工程師),正副司長職數15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專員6名(司局級)。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領導下開展工作。總局主要通過局長或局長召開會議的形式,對煤礦安監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
煤礦安監局的綜合性業務和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后勤、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考核和組織培訓等事務,依托總局管理。
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總局領導,煤礦安監局負責業務管理。
(三)總局與煤礦安監局在履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煤炭行業管理職能時,具體按以下分工執行:
提請國務院安委會研究的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方針、政策草案的擬定,由總局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牽頭負責組織,煤礦安監局配合。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承擔的國務院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由總局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牽頭負責。
對地方相關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指導、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由煤礦安監局負責。
煤炭行業有關規范和標準,由煤礦安監局負責制定年度制(修)訂計劃并納入總局年度計劃;規范和標準由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負責組織研究擬定、總局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并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
各省(區、市)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頒證工作,由煤礦安監局負責指導和管理;礦長資格證由煤礦安監局負責統一印制。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總局名義組織,煤礦安監局具體負責。
發展改革委核準重大煤炭建設項目,征求總局、煤礦安監局意見時,由煤礦安監局安全監察司負責提出審核意見并對項目進行安全核準,總局規劃科技司從規劃的角度提出意見,經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后以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名義函復發展改革委。
各省(區、市)投資主管部門、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合上報的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由煤礦安監局負責提出對方案和項目的初審意見、資金安排計劃,以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函報送發展改革委審批后聯合下達。
總局與煤礦安監局的其他工作關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5〕12號)和總局《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工作關系暫行規則〉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1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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