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原則,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并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廳(局、公司)和礦務局的廳、局長負責組織安全監察、勞資、干部、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并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制度。煤礦職工只有具備本工種或崗位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二章 培訓機構及任務 第五條 各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和重點煤炭企業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和培訓任務,建立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加強組織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條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是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教育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專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以安全培訓教育為主,并根據培訓規模和任務,有足夠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師資隊伍應專兼結合。
第七條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的任務和培訓對象是: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正副局級干部,國有重點煤礦的礦(處)級干部、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處)長、地方國有煤礦局長、礦山救護大、中隊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師資人員。二、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及省(區)地、市、縣煤炭企業的礦(處)級干部,安全監察人員、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并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干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三、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礦山救護隊員和特殊工種人員。并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干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除負責上述培訓對象外,還應接受煤炭工業部、省煤炭廳(局)指定專業的培訓任務。
四、礦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務是:
(1)負責一般工種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培訓;
(2)負責辦好安全教育展覽館,對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經驗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教育;
(3)負責播放有關安全方面的錄音、錄相、幻燈;
(4)講授安全技術知識,演示安全儀器、儀表的實際操作;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群眾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各級安全培訓中心的考核標準及資格認證由部統一進行。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負責對所培訓的對象進行安全工作資格考核。
第九條 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經費,按照財政部〔82〕財企字37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的職工教育經費內使用,保證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的開支。省(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自行解決,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任務的完成。
第十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安全培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其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各煤管局、省煤炭廳(局、公司)、礦務局要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完成培訓任務在行政、教學、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
第十二條 正規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要求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制有明確辦班目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管理工作要規范化。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都要健全教學計劃的編制,堅持教案編審、聽課,定期教研活動等制度;開辦各類安全技術培訓班必須有審批手續、有教學計劃、有教材、有教師和實驗手段。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專職教師必須具備現場工作五年以上,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政治思想覺悟高,熱愛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身體健康等條件,經考核合格才可擔任;專職教師的現場實踐和脫產進修每年應不少于一個月,經常參加安全監察部門組織的安全活動;各煤礦企事業單位為教師的進修和實踐創造條件,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應采取課堂講述、電化教學、實驗教學、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方法;堅持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根據相同的專業和層次,按統一標準設置實驗室,其設備可采用購置、自制和現場借用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都應積極開展教學方法、現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科研活動。
第十七條 通過正規安全技術培訓,各類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了解國際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發展趨向,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正確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具備檢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應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準;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后會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熟悉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種及班組長要熟悉本工種的《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的質量標準,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四、一般工種和新工人要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了解《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防治
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須考試和實踐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后,要重新考核驗證。
第二十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簽發。
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煤炭工業部安全司簽發;
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礦長由煤炭部安全司簽發,其他學員由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安全監察局簽發;
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部門簽發;礦安全教育室培訓的學員由礦安全監察處(站)簽發。上級安全監察部門指定到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簽發。特殊工種人員應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崗位操作資格證書,經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提倡采掘一線的班組長通過學習、培訓、考試、考核取得相關工種和崗位的《安全工作資格證書》。以提高安全技術素質,增強現場整體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統一標準、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 對于重傷及以上和二類及以上非傷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由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吊銷其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安全培訓帳卡管理制度。培訓單位對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學員填寫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班主任簽字、培訓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單位的安全監察部門各一份存檔。上級安全監察部門要建立安全技術培訓臺帳。
第五章 考評與獎罰 第二十四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按照統一標準分為一、二、三級。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對安全培訓單位定期組織考核、評估,對先進的安全培訓單位和優秀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除不享受井下津貼外,享受本人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進和晉級;考試及格者發本區隊(單位)、本工種的平均獎金,不及格或不參加考試者不發獎金。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計劃由安全監察部門監督執行,對不按培訓計劃輸送學員的單位由上一級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罰款,其罰款必須用于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凡是分配未經安全技術培訓,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工作出現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門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煤炭部87年頒發的《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即行廢止。
第二十九條 軍隊、司法、農業主管煤礦的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有計劃的對地方、鄉鎮、勞改、軍辦煤礦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