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及其分局,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一分局,各市煤炭工業局,運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公司,各煤炭生產和經營企業:
為了做好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實現對鐵路和公路運輸銷售煤炭繳納基金的有效監控和征收,根據《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和《山西省地方稅務局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已繳證明管理辦法(試行)》(晉地稅發〔2007〕3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下發《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鐵路運輸銷售煤炭查驗補征管理辦法(試行)》和《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公路運輸出省煤炭查驗補征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各大集團公司、各煤炭生產和經營企業在切實加強煤炭生產、運銷和管理工作的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基金征收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站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切實足額繳納基金,沒有繳納基金的煤炭不得銷售。
二、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煤炭產、運、銷管理工作,要把合法煤炭銷售票的使用、管理與基金查驗補征管理緊密結合,有效防止非法違法生產、超能力生產和沒有繳納基金的煤炭進入流通和消費。
三、各煤炭運銷管理和運輸計劃主管單位要積極配合地稅機關做好基金征收工作,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把好關,負好責,確保銷售和發運煤炭應繳基金的按時、足額繳納。沒有按規定繳納基金的煤炭不得進入流通領域,不得提報鐵路運輸計劃,不得通過公路運輸銷售。
四、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基金征收和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已繳證明的管理,積極與有關單位溝通、配合,做好公路、鐵路運輸煤炭環節的查驗補征基金工作,實現對外運煤炭繳納基金的有效監控和足額征收。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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