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并啟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即日起,若出現事故單位老總逃匿,其個人將面臨額度為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該規定指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謊報、瞞報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偽造、破壞現場,轉移、隱匿證據,拒絕接受調查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來源:京華時報
安監總局表示,“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單位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等人員。而“上一年年收入”,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規定還對事故單位的行政罰款額度做出了詳細規范。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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