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200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根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下簡稱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必須嚴格考核礦山企業開采
回采率,強化核定開采回采率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的監督管理。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 號)的要求,現就以煤炭為重點,加強補償費征收管理,構建礦山企業珍惜和合理利用資源經濟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復查煤炭礦山企業的核定開采回采率
(一)嚴格復查標準。核定開采回采率的復查以采礦許可證確定的采礦范圍為對象,以礦井為單元,按批準開采的煤層數量進行。凡已確定核定開采回采率的,重點復查是否與經過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相符合。改擴建的礦井,是否與改擴建后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井設計相符合。沒有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井)設計的,參照《生產礦井
煤炭資源回采率暫行辦法》(1998年煤炭工業部第5號令)進行核定。
(二)規范復查程序。核定開采回采率的復查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按以下程序進行。
1、煤炭礦山企業填表。
采礦權人如實填寫《煤炭礦山企業核定開采回采率表》,包括采礦權名稱、采礦許可證號、核定生產能力、設計采煤方法、設計采區回采率及依據等。
2、嚴格復查。《煤炭礦山企業核定開采回采率表》由負責征收補償費的對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縣(市)、市(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回采率等內容進行初審后,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查。
3、公布復查結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煤炭礦山企業核定開采回采率的復查結果進行公示。煤炭礦山企業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確實存在問題的,要重新組織核定并及時公布復查結果。
各省(區、市)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生產煤炭礦山企業核定開采回采率的復查工作。對新建煤炭礦山企業要及時核定。
二、從嚴考核煤炭礦山企業的實際開采回采率
(三)加強煤礦儲量動態監管。煤炭礦山企業要按照《
關于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的要求,在每年12月31 日前完成當年動用、消耗和損失的資源儲量的地質測量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審查后的礦山儲量年報為依據,核定煤炭礦山企業當年動用的資源儲量和采出量。
(四)
明確實際開采回采率測算方式。按薄煤層、中厚煤層、厚煤層分別測算實際采區回采率并取整數,測算公式為:實際開采回采率=(開采區內的煤炭采出量÷開采區內的動用資源儲量)×100%。有多個采區開采同一個煤層的,實際開采回采率是指全礦井的采區總回采率,測算公式為:采區總開采回采率=(各采區實際開采回采率與其動用資源儲量乘積的和÷各采區動用資源儲量之和)×100%。對不分采區的小煤礦,按動用塊段測算實際開采回采率。
(五)規范實際開采回采率管理。征收補償費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計算當年實際開采回采率。沒有實行分級征收的地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市(地)、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煤炭礦山企業實際開采回采率的考核和測算工作。
三、強化煤炭礦山企業補償費征收
(六)規范確定開采回采率系數。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核定開采回采率采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實際開采回采率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礦山地質測量等辦法進行確定。開采回采率系數按照“當年用上年”的原則使用,即當年補償費征收用上一年的開采回采率系數,逐年進行調整。
(七)
嚴格計征補償費。補償費計算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五條執行,需要煤炭礦山企業提供的資料按第九條執行。計算的補償費數額為應征收數額。
2006年暫按開采回采率系數1計征補償費。在確定2006年開采回采率系數以后,與暫定系數1計算的補償費數額進行比較,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
四、認真組織實施
(八)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運用補償費征收等手段建立礦山企業珍惜利用資源機制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于6月30 日前報部。部將選擇部分地區進行重點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資源特點,逐步強化其他礦種的補償費征收管理,促進礦山企業提高開采回采率。
(九)大力開展培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制定培訓計劃,大力開展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使補償費征收管理人員、地測技術人員、煤炭礦山企業有關人員熟練掌握補償費征收、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回采率管理和儲量管理等有關規定和要求,促進補償費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落實征管工作責任制。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明確儲量、開發、財務等機構的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必要的工作經費,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員;建立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對補償費征收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嚴格考核。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