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2007]25號
海關總署:
《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
一、進口關稅調整 (一)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對進口關稅作如下調整: 1、降低“進口稅則”中聚乙烯等45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見附表一),其余稅目的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2、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稅目稅率不變; 3、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行5%-40%滑準稅,對滑準稅率低于5%的進口棉花按0.57元/公斤從量稅計征。其他商品的稅率維持不變(見附表二); 4、對感光材料等55種商品實行從量稅、復合稅。 (二)對乳品加工機器等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見附表三)。 (三)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1、對原產于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老撾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亞太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其中有部分稅目的稅率進一步下調(見附表四[1]); 2、對原產于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 3、對原產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其中有部分稅目的稅率進一步下調(見附表四[2]); 4、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中巴自貿區“早期收獲”和“全面降稅”協定稅率,其中有部分稅目的稅率進一步下調(見附表四[3]); 5、對原產于中國香港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產品繼續實施零關稅,其中新近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產品有17項(見附表四[4]); 6、繼續對原產于中國澳門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產品實施零關稅; (四)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實施特惠稅率: 1、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框架下,繼續執行對原產于老撾、柬埔寨和緬甸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 2、在“亞太貿易協定”框架下,繼續執行對原產于老撾和孟加拉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 3、繼續對原產于貝寧共和國等30個非洲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 4、繼續對原產于也門共和國等5個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 (五)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 (二)對鋼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其中,對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尿素、磷酸銨征收季節性暫定稅率(見附表五)。 三、稅則稅目調整 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表六),調整后,2008年版稅則稅目共計7758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