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所稱大型煤炭采掘設備主要包括電牽引采煤機、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液壓支架、提升設備、大型破碎站(具體技術規格要求見附件)。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設計試制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5.大型破碎站企業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5臺,液壓支架企業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50臺,其他設備企業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10臺(套),研制生產初期年銷售量可適當下調等。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原材料清單詳見附件。今后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所列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享受退稅并轉國家資本金的政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文件的內容以及辦理退稅的程序詳見財關稅[2007]11號文件。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裝機功率≤2200千瓦的電牽引采煤機、單電機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輸送機和刮板轉載機、卷筒直徑≤5.5m的提升機和所有規格的液壓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帶式輸送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上述設備在2008年7月1日前申報進口的,仍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對上述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附件:大型煤炭采掘設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退稅商品清單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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