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各有關中央企業: 為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及工藝,預防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詳見附件),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各煤礦企業遵照執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電磁起動器(發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觸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熱繼電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和綜合保護裝置(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殼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開關(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動圈式反時限過流繼電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變壓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斷路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絞車電控(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質安全電話機(包括普通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單缸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調速的調度絞車(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風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護(800毫米以下煤層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屬摩擦支柱支護(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倉儲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沒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開采厚煤層或急傾斜煤層時,作業人員進入無支護空頂區,通過挑頂或放頂人工回收頂煤的方式。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