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監〔2008〕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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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 |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22號)精神,從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國煤礦開展百日安全督查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監管的主體責任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摸清、搞準各地在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立足于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鞏固、發展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的成果,減少煤礦事故總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督查的范圍和重點 各產煤地區要全面組織開展煤礦百日安全督查專項行動,并在此基礎上,對事故多發、災害嚴重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重點督查。省級督查不少于1/3市(地),市級督查不少于1/3縣區,縣級督查不少于1/3鄉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對山西、黑龍江、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七省(市)開展重點督查。 三、督查內容 (一)督查的綜合內容 1.各地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煤礦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情況;分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設置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和配備專業人員情況;制定并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情況;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和瓦斯治理兩個攻堅戰情況;加強煤礦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打擊“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情況等。 2.各地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36號)要求,制定下發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意見情況;明確牽頭部門、明確職責分工情況;建立煤礦重大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特別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礦重大隱患整改銷號情況;“第二時段”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況等。 3.各地區貫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對煤礦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的落實情況,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打擊煤礦事故瞞報的措施制定和執行情況等。 4.各地區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災害引發煤礦淹井等事故災難的隱患,并在汛期來臨之前落實除險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況。 (二)對企業督查的重點內容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情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瓦斯抽采利用優惠政策落實等經濟政策情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情況; 煤礦嚴禁以包代管,層層轉包情況;企業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等。 2.安全基礎管理情況。落實國家七部委局《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和 《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的情況。 3.安全準入制度執行情況。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項目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生產礦井持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情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情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情況;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 保證抽、掘、采平衡情況;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監控系統,重點產煤縣(市)實現安全監控系統縣域聯網情況;執行瓦斯突出礦井“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情況;落實礦井瓦斯現場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情況等。 5.防治水管理情況。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情況;落實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采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范措施情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情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情況等。 6.火災防治管理情況。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情況。 7.煤塵管理情況。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且運行正常,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符合有關規定等情況。 8.頂板管理情況。采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情況。 9.機電運輸管理情況。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機電設備保持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禁止非防爆農用車下井;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情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況。煤礦嚴禁購買、使用非法火工品情況;建立和嚴格執行火工品的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責任落實等制度,并嚴格執行和監督檢查,防止被盜和丟失情況等。 11.采掘布置情況。礦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絕“剃頭下山”開采情況;煤礦使用正規采煤方法,嚴禁以掘代采情況;放頂煤開采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情況等。 12.勞動定員管理情況。煤礦按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情況;國有重點煤礦嚴格執行勞動定員的有關規定,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井下作業人數不超過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情況等。 13.防止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情況。防范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災導致潰壩、潰堤、淤積危險河道等自然災害威脅礦井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14.應急救援工作落實情況。按規定建立礦山救援機構和隊伍,配置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情況。 15.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隱患。 四、督查方法 (一)聽取匯報 1.聽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匯報; 2.聽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匯報。 (二)查閱資料 1.查閱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規劃、文件、會議紀要、規章制度等資料; 2.查閱煤礦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規程、制度、圖紙等資料。 (三)現場督查 1.現場督查要采用隨機抽查、突擊檢查等靈活多樣的督查方式,力求發現真實情況和共性問題。 2.現場督查要與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相結合。督查組在現場查出的煤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責令停止作業等行政處罰意見,并及時通報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開座談會 召開由煤礦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礦長、區隊長、班組長和礦工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了解煤礦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存在的突出問題,聽取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五)反饋意見 對每個市、縣督查工作結束后,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督查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建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對督查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這次專項行動,增強搞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要把督查專項行動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好落實。督查工作原則上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由政府指定部門牽頭,牽頭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精心組織,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于4月下旬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深入細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深入細致地開展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帶隊,深入基層,深入井下,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做到督查中邊查邊改,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確保取得實效。 (三)營造督查專項行動的良好氛圍 各有關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對督查專項行動進行廣泛宣傳,使各地區、各單位掌握督查專項行動的工作目標、主要內容,自覺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經驗要及時宣傳報道,對存在的嚴重問題要及時曝光,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及時掌握和反饋督查專項行動信息 各有關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做好督查信息報送工作,反映工作進展情況;在督查工作中要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處理。請各省級牽頭部門于8月上旬將督查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請各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類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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