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出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規定明確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規定》明確: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
(一)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含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二)善后處理費用,含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賠償費用;
(三)財產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下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上(含省屬)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集團公司或者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特別重大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傷亡人數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事故搶險救援時間超過30日的,應當在搶險救援結束后重新核定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與原報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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