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進一步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規定》要求,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國務院。
《規定》指出,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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