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就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若干問題作出進一步部署。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個將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通知中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通知強調,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此外,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
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發文明確。(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