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71號 |
成文日期:200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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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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