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出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規定》明確,煤礦事故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規定》要求,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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