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原煤開采有采礦權人,即為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的繳納人。全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則負責可持續發展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據了解,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的計征依據為所開采原煤的實際產量或核定產量,其征收標準為每噸5元。對開采原煤平均發熱量低于2000大卡的采礦權人,經申請并由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同意,可以減為按每噸4元的標準計征。繳納人繳納義務發生時間為原煤開采出的當天。征收的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解繳入庫。
據悉,萍鄉市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征收工作已準備就緒,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來源: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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