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發〔2009〕50號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資源管理的意見》。意見指出:煤炭資源是內蒙古自治區的戰略性優勢資源,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科學配置管理煤炭資源已成為該區經濟結構調整和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貫徹內蒙古煤炭資源劃配新政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
一、市場化配置煤炭資源不斷強化
煤炭資源配置堅持政府調控、市場調節、有償使用的原則;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的原則配置管理煤炭資源。
煤炭資源依法有償使用和監管,從事煤炭資源開發的礦業權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礦業權價款。有償協議出讓、轉讓的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收費標準及程序要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
二、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煤炭資源配置堅持規劃先行、科學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資源的原則,資源配置必須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資源配置堅持以調整產業布局和優化產業結構為導向,重點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投資規模大、技術含量高的深加工轉化項目配置煤炭資源的原則;嚴格控制向產能過剩的行業配置煤炭資源。資源配置堅持整體布局、整裝開發、集約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的原則;堅持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嚴格遵循誰利用、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
配置煤炭資源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礦業權價款,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并實行專款專用。
三、煤炭資源配置和項目配套相結合,按配套項目科學配置資源
煤炭資源配置要和配套項目有機地結合起來,具備條件才予配置煤炭資源.配置資源必須具備以下相關條件:是國家和自治區重點煤炭轉化和綜合利用項目;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確認,一次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在40億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裝備制造和高新技術項目,個別技術裝備水平居全國同行業領先的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可適當降低有關條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礦權;自治區內礦山保有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10 年、職工安置困難大、無接續資源的資源枯竭型國有及國有控股重點煤炭企業;資源整合中需要擴大周邊不宜單獨設置采礦權區域的項目;現已配置的煤炭資源量超過項目實際需求的企業,新上項目可先利用已配置的煤炭資源,如果新上項目后續資源不足,可按有關規定另行配置接續資源;已獲得國家批準的采礦權并已配置褐煤資源,上褐煤干燥項目,可視為轉化項目。但不再為新上褐煤干燥項目配置資源。
四、煤炭資源配置的標準明確,可操作性強
對煤炭資源配置制定了的明確標準,為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并特別提出了煤炭資源開發后的就地轉化率指標。
《意見》明確的煤炭資源配置的具體標準是:煤炭轉化和綜合利用項目,按項目有效生產期內實際用煤量1∶2的比例配置煤炭資源。新建煤炭資源開發項目,井工單井規模不低于120萬噸/年,露天開采規模不低于300萬噸/年,且就地轉化率均要達到50%以上。特殊稀缺性煤種資源配置,按國家產業政策標準執行,資源就地轉化率必須達到60%以上。裝備制造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每20億元配置煤炭資源1億噸,一個項目主體配置煤炭資源最多不超過10億噸。經批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PVC項目(包括電石),由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協調組建1至2個配套蘭碳合資企業,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產規模,按 1∶1的比例配置煤炭資源。經招拍掛獲得的礦權,配置煤炭資源條件可適當放寬。
五、煤炭資源按照有利于礦區開發的要求配置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于煤炭資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結合近年來自治區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按照有利開發煤炭資源的要求,對煤炭資源進行配置。
《意見》指出,煤炭資源配置要求申請配置資源的企業要在自治區內注冊獨立法人企業,實行屬地管理。要嚴禁非法轉讓礦業權;企業所配置的礦業權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對于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探礦權的,自治區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采礦權;已經取得煤炭探礦權需轉采礦權的項目,也要符合煤炭資源配置條件要求。嚴禁大礦小開、占而不開、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煤炭轉化或配套項目應得到國家和自治區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必須按協議確定的條件開工建設,且建設進度要達到自治區規定的要求;未如期建設或不能開工建設的,將依法收回資源。堅持一個規劃井田由一個項目主體開發的原則,一個項目主體配置的資源量未達到礦區總體規劃要求的,可由批準配置資源的若干項目主體聯合開發。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地、國家公園等明令禁止開發區域的煤炭資源不得配置和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