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要求,山東省煤炭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示范縣標準及驗收考核辦法。
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標準
一、采掘布署
第一條 正常生產煤礦只在一個水平生產。上、下組煤配采、多水平開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間及薄煤層開采的煤礦,可允許兩個水平同時生產。
第二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涌出異常區的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同一煤層內只能布置一個,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3個;其它礦井的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4個。小型礦井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1個,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三條 礦井生產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接續正常,開采順序合理。按規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規采煤方法、工藝。
第四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涌出異常區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對拉方式生產。
第五條 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第六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涌出異常區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七條 采煤工作面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工作面進度與支護、通風等工序相協調,各輔助環節及時跟進到位。
二、通風系統
第八條 礦井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實現生產水平和采區分區通風;無擴散通風、老塘通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及角聯通風;無微風、無風作業現象。
第九條 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查,并按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批準。巷道貫通及瓦斯排放,有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落實。
第十條 礦井、采區通風能力滿足生產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按月、季、年度對礦井及采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無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
第十一條 礦井對井下各采掘地點編制通風設計,每月制定各用風地點配風計劃,確保各用風地點風量、風速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高阻礦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產計劃或安全費用中。
第十三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7%;仫L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2/3。
第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不得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
第十五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及容易自然發火礦井的采區,設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貫穿整個采區,無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現象。
第十六條 所有掘進工作面供風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自動分風”;全煤和半煤巖巷道,炮掘工作面迎頭
第十七條 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完好,并定期進行檢查。
三、瓦斯抽采
第十八條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瓦斯抽采系統健全完善;堅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達標不進行采掘活動。
第十九條 瓦斯抽采計劃納入礦井年度生產計劃,實現統一下達、統一管理、統一考核。
第二十條 礦井、采區和采煤工作面生產能力與計劃開采煤層的瓦斯抽采能力、達標煤量等相匹配,保持掘、采、抽平衡,達到預抽時間和效果。
第二十一條 瓦斯抽采做到鉆場、鉆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設計和計劃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份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開采突出煤層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突規劃和“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經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納入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堅持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五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有預防突出的專門設計,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后貫徹執行。突出區的工作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掌握突出預兆和應急措施,并熟悉避災路線。
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間出現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動抽放系統的礦井,要安裝瓦斯抽排風機抽放,或設置引風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
四、監測監控
第二十七條 礦井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
第二十八條 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符合規定。
第二十九條 礦井瓦斯遠程監測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甲烷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能聲光報警、自動切斷監控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第三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10天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第三十一條 監測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和信號傳輸符合規定。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和瓦斯涌出異常區及煤層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報警濃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實現傳感器控制范圍內的設備就地斷電;巷道長度超過
第三十二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設備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實現雙回路供電,并雙機或多機備份,備份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能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第三十四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涌出異常區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實現“三專兩閉鎖”。
第三十五條 下井人員按《規程》規定佩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和瓦斯涌出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面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三十六條 礦井具有相應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技術管理能力,或與區域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五、瓦斯管理
第三十七條 礦井建立健全以礦井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瓦斯治理責任體系和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系。
第三十八條 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機構。礦井設有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和地測副總工程師;設立通風、安全監控等機構;配足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突出礦井設立防突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礦井通風、瓦斯、防突、監測監控系統、安全培訓、安全投入、安全儀器儀表、設備管理、隱患排查整改、安全會議和瓦斯治理目標考核責任制等瓦斯綜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礦井按規定開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并且每年編制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安全費用計劃,認真貫徹落實。礦井、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及各項系統完備并發揮作用。
第四十一條 礦井各種圖紙報表準確,數據齊全,上報及時。
第四十二條 強化全員素質培訓,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六、安全目標
第四十三條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標。
第四十四條 礦井實現安全生產。無超通風能力,無瓦斯超限生產,無瓦斯、煤塵、火災事故。
第四十五條 全部達到二級及以上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縣標準
一、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成立縣(市、區、集團公司)瓦斯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解決本縣(市、區、集團公司)瓦斯治理重大問題。
第二條 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通風處)為負責煤礦瓦斯治理的日常工作機構,協調相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瓦斯治理相關政策措施。
第三條 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設立生產技術、“一通三防”、地測、安全監控等技術管理機構,配齊采掘、通風、機電、地質等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度建設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集團公司)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瓦斯治理責任。
第五條 建立健全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一通三防”管理、瓦斯治理安監、瓦檢、防突人員培訓等制度。
第六條 瓦斯治理領導小組定期召開一次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會,解決瓦斯治理中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 編制縣(市、區、集團公司)瓦斯治理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將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統一考核。
三、監督管理
第八條 按規定組織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和通風能力核定工作。 建立所屬煤礦通風系統及瓦斯治理技術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定期對所屬煤礦瓦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專家會診”工作。對煤礦存在的“一通三防”安全隱患實施重點監管,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治理。
第十條 所屬煤礦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杜絕無風、微風作業和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作業;無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
第十一條 所屬煤礦的采煤工作面實現壁式采煤。
第十二條 所屬煤礦的掘進工作面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自動分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涌出異常區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實現“三專兩閉鎖”。
第十三條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煤礦,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定期對預抽效果進行檢驗和考核。
第十四條 所屬煤礦按規定安裝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區域聯網;建立維護體系或區域服務中心,保證系統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按要求及時報送瓦斯治理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及時轉發淘汰設備目錄和相關文件,制定設備淘汰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制定縣(市、區、集團公司)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八條 所屬煤礦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培訓,建立煤礦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實行“上崗證”管理。煤礦管理干部、安監員、“一通三防”相關管理人員等按規定定期培訓,特殊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四、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建立瓦斯抽采利用獎勵基金和配套資金等優惠政策,積極推動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監督煤礦企業按標準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備案審查制度,做到專款專用。
五、目標考核
第二十一條 所屬煤礦無超通風能力,無瓦斯超限,無瓦斯、煤塵、火災事故。
第二十二條 瓦斯治理示范礦井比例不低于60%,且所屬煤礦全部達到二級及以上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示范縣驗收考核辦法
1、為扎實有效推進“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全面提升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等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特制定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示范縣驗收考核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的各類煤礦、各產煤縣(市、區、集團公司)。
3、各產煤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各礦業集團公司、及各煤礦企業要認真學習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示范縣標準,結合各自實際,分別制定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示范縣(市、區、集團公司)建設規劃和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4、驗收考核結論為合格和不合格。經驗收,各礦井、各產煤縣(市、區、集團公司)分別達到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示范縣標準中全部規定內容要求的為合格;任一項達不到規定內容要求的為不合格。
5、各煤礦企業至少每季度按照瓦斯治理示范礦井標準組織一次自檢,各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各礦業集團公司至少每半年對所屬煤礦組織一次驗收,達到示范礦井標準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礦業集團公司在年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業局提出命名申請。
6、各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各礦業集團公司每半年按照瓦斯治理示范縣標準組織一次自檢。達到示范縣標準的縣(市、區、集團公司),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礦業集團公司在年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業局提出命名申請。
7、省煤炭工業局根據申請,將對礦井組織驗收考核;考核合格的礦井,將命名為“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并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命名國家級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稱號。在對礦井組織驗收考核的基礎上,對縣(市、區、集團公司)進行驗收考核;考核合格的,將命名為“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縣(市、區、集團公司)”,并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命名國家級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縣(市、區、集團公司)。
8、被命名為“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礦井”、“山東省煤礦瓦斯治理示范縣(市、區、集團公司)”的,各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礦業集團公司要根據情況,自行給予獎勵。
9、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10、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山東省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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