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晉城市<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
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有關單位:
《晉城市<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票)>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晉城市《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12號),進一步規范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晉煤經發[2008]579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公路運輸無煤炭銷售票和票噸不符出現量差煤炭的處置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晉城市煤炭工業局委托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晉城分公司所屬的煤焦銷售營業站、出省煤焦管理站負責查驗《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對發現無煤炭銷售票或票噸不符出現量差的煤炭,負責進行處罰,并出具《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票)》(以下簡稱煤炭稽查票)和財政處罰收據。
第二章 煤炭稽查、財政處罰收據的印制
第四條: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印制,是對無煤炭銷售票和票噸不符出現量差的煤炭,在按規定對其處罰后,為其開具的通行證明票據。
第五條:財政處罰收據是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與煤炭稽查票配套使用,同時開具,兩票噸數必須相符。
第三章 煤炭稽查票、財政處罰收據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煤炭稽查票和財政處罰收據由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晉城分公司統一向晉城市煤炭工業局領取,發放至所屬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工作人員查驗銷售票,要以晉城市煤炭工業局提供的本市(縣)區域內合法煤炭生產企業名單中的企業開具的磅單作為鑒定是否為合法企業生產煤炭的依據。
第八條: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指定專人對煤炭稽查票進行嚴格管理,對票據的領、用、交、存實行專人負責、專賬記錄、專柜(庫)保管。要制定票據領用、發放、交接管理制度,對于當班未使用完的票據要按程序辦理交接手續,任何工作人員不準帶票離開管理站(營業站)。
第九條:開具煤炭稽查票和財政處罰收據時必須嚴格按規定開具,使用深藍色圓珠筆認真填寫,字跡工整清晰,時間、數量要求頂格大寫,不準留有空缺,不許拆本使用,更不準“一票兩開”和使用空白票據。
第十條: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對無煤炭銷售票或運輸噸數與票據不符,出現量差的運煤車輛,嚴格按照省廳有關處罰規定,對能說明所拉是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生產的,按20元/噸的標準處罰;對不能說明是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生產的,按50元/噸的標準處罰。
第十一條: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必須出具處罰噸數與車輛無票運輸煤炭數量等量的煤炭稽查票,嚴禁處罰后存在票噸不符現象,并由專人進行核對,同時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票)使用明細表》和《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稽查專用票)使用匯總表》后予以放行,途經營業站點不得進行二次處罰。
第十二條:無計量設施的站點不得對無煤炭銷售票或者持有票據與運輸噸數不符的車輛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沿途焦煤銷售營業站負責對接受處罰的過站運輸煤炭車輛所持的煤炭稽查票和財政處罰收據進行查驗并加蓋驗票章,出省煤焦管理站負責驗票和回收。
第十四條:出省煤焦管理站作為查驗煤炭稽查票和財政處罰收據的終端站點,對持有煤炭銷售票和煤炭稽查票與運輸噸數不符的車輛可進行二次處罰后予以放行。
第四章 煤炭稽查票、財政處罰收據的回收上交
第十五條:每月5日前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將上月煤炭稽查票的存根聯、回收聯進行分類整理、造冊,與明細表、匯總表一并上交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晉城分公司。
第十六條: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晉城分公司對上交的各類票據和報表進行核對,確定無誤后,匯總報表,于每月的10日前上交晉城市煤炭工業局。
第十七條:處罰收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由晉城市煤炭工業局統一向市財政局領取并加蓋專用印章后,與煤炭稽查票配套發放給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晉城分公司使用。未加蓋晉城市煤炭工業局專用印章的一律無效。晉城市煤炭工業局按照規定負責罰沒票據的回收、統計、核銷、上報。
第十八條:罰沒款全額上繳國庫。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對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處罰后所罰款項在48小時內上繳國庫。晉城市煤炭工業局每月根據煤炭稽查票存根聯、使用明細匯總表、罰沒收據存根進行數量核對、匯總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負責罰沒款核對及入庫。
第五章 煤炭稽查票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十九條:晉城市糾風辦、晉城市煤炭工業局、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晉城分公司聯合成立督導檢查組,定期不定期對煤炭稽查票和財政處罰收據的保管、發放、使用、回收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規違紀問題將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條: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縣)煤焦銷售營業站要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嚴禁利用查驗處罰職能直接或間接為單位或個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擅自向運輸戶以外的用戶、企業或個人開具煤炭稽查票;堅決杜絕“收黑放黑”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全市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煤炭糾察機構,在執法過程中如發現煤炭生產、銷售、洗儲、終端企業,不按規定開具和收取煤炭銷售票,依據本辦法進行處罰,所開煤炭稽查票由市煤炭工業局統一開具。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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