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下發通知決定,從2009年起,對在新疆開采煤炭資源的企業全面開征煤炭資源開發特別調節費,對未按規定期限及時足額繳納煤炭調節費的,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年審手續。目前,征收工作已全面展開。
根據相關規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處置采礦權價款的,可以不繳納煤炭資源開發特別調節費;已委托評估采礦權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不繳納煤炭調節費;已處置的探礦權價款,可抵扣應繳納的煤炭調節費。
對于煤炭企業應按月計提煤炭調節費,按季申報繳納。煤炭調節費列入企業成本,準予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
同時,煤炭企業應嚴格按照采礦許可證標定生產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超規模生產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超采產量加倍計征調節費。
對未按規定期限及金額及時足額繳納煤炭調節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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