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共同發布《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對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讓面積和部分產能過剩產業用地給出了具體限制。
根據新規,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讓面積,小城市(鎮)不超過7公頃,中等城市不超過14公頃,大城市不能超過20公頃(300畝)。
新規對部分產能過剩產業用地給出具體限制。新規大幅提高了煤炭行業的準入門檻,按照規定,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的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得低于120萬噸/年,“十一五”期間一律暫停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的土地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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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錄06年本增補本發布
為增強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日前,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發布《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以下簡稱新目錄)。
根據新目錄規定,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讓面積,小城市(鎮)不超過7公頃,中等城市不超過14公頃,大城市不能超過20公頃(300畝)。
新目錄對部分產能過剩產業用地給出了具體限制。新目錄大幅提高了煤炭行業的準入門檻,按照規定,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的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得低于120萬噸/年,“十一五”期間一律暫停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的土地供應。其他產業方面,新目錄還要求,新建再生鉛和鋁項目的規模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錳鐵高爐項目的容積必須在300立方米及以上;新建多晶硅項目的規模必須達到3000噸/年以上,占地面積6公頃/千噸以下,否則將不予審批土地。除此之外,新目錄對乳制品加工項目、紡織項目、建材項目等項目用地予以具體規定。
新目錄規定,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門、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務院批準;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其中,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須經國務院批準。同時禁止黨政機關(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培訓中心(基地)和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
根據新目錄,凡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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