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依據《行政處罰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定。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各監察分局依照本程序規定,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及礦井實施煤礦安全行政監察執法。
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程序的啟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監察執法計劃、信訪舉報材料或者其它執法行動的要求對煤礦企業及礦井啟動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程序。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程序的啟動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并組織實施。
二、執法準備
1.制定計劃。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結合轄區內煤礦實際編制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并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根據已批準的年度監察執法計劃,編制月度監察執法計劃,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于每月5日前在局域網上予以公告。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原批準單位批準,并按照批準后的計劃執行。
2.指派人員。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執法計劃安排,指定兩名及以上煤礦安全監察員負責對煤礦企業的監察執法,其中一名為主辦監察員。
3.明確任務。由主辦監察員擬定監察執法預案,監察執法預案要寫明礦井名稱、地址、性質、能力、主要災害及程度、目前狀態(改擴建、正常生產、停產整頓、證照過期、暫扣證照);描述上次監察執法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作出的現場處理或行政處罰情況;提出本次監察執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監察執法的方式方法,監察執法人員分工等要求。
4.攜帶資料。攜帶監察對象安全生產的相關資料,上次監察執法文書或從內網服務器下載執法基礎資料,可能使用的監察執法文書。
5.準備器材。準備礦帽、工作服等個人防護用品,風表、瓦檢儀、照相機、錄音機等監察儀器儀表,制作執法文書所需的電腦、打印機。
三、現場檢查
1.出示證件。煤礦安全監察員進行監察執法應保證兩名及以上監察員,并出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件。
2.現場監察。首先,應告知煤礦企業監察執法任務及目的。其次,了解煤礦相關情況,檢查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等相關證照;查看圖紙、瓦斯報表、安全檢查報表、作業規程等相關資料。第三,按監察預案分組進行地面或井下監察。
3.現場處理。對監察執法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隱患,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以下簡稱國家總局第15號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或作出現場處理決定。
采取現場處理措施或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統一的《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處理決定書》,并按國家總局第15號令第三十條規定送達。
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來不及書面通知時,可以先口頭下達立即停止作業、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事后補辦《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并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四、整改復查
對監察執法中發現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情況的復查,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對移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督促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及時組織復查并反饋復查情況。當事人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10日前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當事人提出復查申請或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當事人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行政處罰
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或安全生產隱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煤礦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辨,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辨,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辨而加重處罰。
(一)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煤礦企業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一般程序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1.立案。填寫立案決定書,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及以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對承辦案件的監察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調查取證。案件承辦人應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補正。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承辦人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承辦人應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按國家總局第15號令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承辦人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3.作出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提出行政處罰意見,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國家總局第15號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統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4.決定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三)聽證程序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所稱較大數額罰款,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4.聽證參加人、聽證程序及聽證方式按國家總局第15號令的規定執行。
5.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國家總局第15號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四)強制執行
1.凡在行政處罰中單處或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履行期滿或批準暫緩(或分期)繳納期滿,當事人仍不執行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按照《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申請強制執行行政罰款的有關規定》(湘煤安監察﹝2008﹞150號)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2.對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主辦監察員應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原件和復印件),編寫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報告,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申請。
3.人民法院批準后,主辦監察員應將《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所掌握的當事人財產情況,連同案卷移送人民法院。
4.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主辦監察員要加強與人民法院行政庭或執行機構聯系,定期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報告執行情況。
六、監察建議和文書移送
1.現場監察結束后,主辦監察員應當向當事人通報監察執法情況,指出煤礦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2.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通報行政執法情況,并移送有關執法文書。
3.對區域內存在的共性問題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向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改善和加強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或意見,并向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七、結案歸檔
1.監察執法工作完成后,主辦監察員應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報告監察執法情況,并將執法軟件制作的定稿文書上傳至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內網服務器。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治理報告制度,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整改、銷號臺帳。
2.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完畢后,主辦監察員應提交結案報告,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結案。案件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單獨立卷歸檔。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要寫明移送情況及處理結果,與原始資料一并歸檔。
來源:國家安監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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