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批發企業 1、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儲煤場地面積3000m2以上;4、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5、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煤炭零售企業
1、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儲煤場地面積1500m2以上;
4、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5、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民用型煤加工企業
1、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儲煤場地面積500m2以上;
4、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型煤機械設備;5、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予核準通知書;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金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六)固定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企業儲煤場地使用證明或租賃合同證明;
(八)有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和煤炭質檢監測證明;
(九)相應的加工設施清單;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煤炭經營資格證申領和頒布發程序
(一)煤炭經營管理部門接到申請人提效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煤炭經營管理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到有關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定。
(三)市級煤炭經營管理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對初審合格的由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簽字并簽署初審意見后報省經委審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申請。
(四)省經委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20個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經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經審查核實具備煤炭經營條件和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要求的,在省經委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予以批準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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