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煤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確保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應收盡收,近日,山西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代扣代繳環節征管工作的通知》,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代扣代繳環節的征收辦法、征收程序等做了進一步明確。
在該省行政區域內收購未繳納基金的原煤及其加工、轉化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為基金代扣代繳義務人。義務人在收購過程中,應向銷售方索取基金已繳證明;不能提供證明者,視為未繳納基金,義務人應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代扣代繳基金。
主管地稅機關對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審核后,按規定的計征公式向義務人收取代扣代繳基金,向其發放已繳證明,并登記基金代扣代繳臺賬。義務人對所收購產品進行再銷售時,須持基金已繳證明及購銷明細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更換已繳證明,并確保合計原煤數量應與收回已繳證明開具的原煤數量相等;自行使用者不需要更換已繳證明。
稅務登記證注冊地、身份證明所在地不在山西省的外省煤炭經銷單位和個人收購山西省原煤及其加工、轉化產品并再銷售到山西省時,須持基金已繳證明、收購和再銷售購銷合同、購銷明細到再收購方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更換證明。財務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完善、經營業績良好、繳納基金信譽度高,經銷原煤及其加工、轉化產品數量大,換票量大的單位,經批準可以申請自行換票。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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