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全省煤礦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煤炭產業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嚴格煤礦安全生產準入標準;堅持市場主體一律平等的原則,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法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問責機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第二章 準入
第三條 煤礦生產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全省轄區內煤礦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規模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規模標準:1.新建煤礦單井規模不低于45萬噸/年;2.現有煤礦單井規模30萬噸/年(不含30萬噸/年)以上;3.生產規模10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所轄煤礦單井規模不低于15萬噸/年。
(二)全省各類煤礦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安全規程,并具備以下安全生產條件:
1.煤礦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2.煤礦“五職”礦長(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技術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持證上崗;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數量符合要求并持證上崗,其中專職安全檢查人員不少于20人;設置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機構,配備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其中采掘、機電、通風等專業每個專業不少于3人,地測專業不少于1人。
3.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防沖擊地壓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4.煤礦嚴格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加安全生產責任險;對井下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體化管理,不得將井下工程層層轉包或以包代管。
5.煤礦必須對井下工程進行閉合導線測量,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圖紙資料。采掘工程每月實測填圖,并按照隸屬關系,及時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6.煤礦在用巷道凈斷面能滿足通風、行人、運輸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通風巷凈高不低于2米,凈斷面不小于8平方米;采區巷道凈高不低于1.8米,凈斷面不小于5平方米。煤巷采用金屬支護(包括錨網支護),巖石巷道應采取光爆錨噴、砌碹或其他復合型支護形式,杜絕木支護。
7.煤礦采用正規壁式采煤方法,嚴禁巷道式采煤;炮采工作面應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支護,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煤礦井下必須采用機械化運輸。
8.煤礦實行雙回路供電,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空氣壓縮等各類設備保護齊全可靠;防爆電氣設備有產品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定期對各類機電設備進行檢驗、檢測、維護、保養和檢查,設備運轉運行良好;嚴禁使用非阻燃電纜、非阻燃皮帶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9.煤礦通風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的規定,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風場所的配風量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立完善的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統,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綜合治理方針,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在采掘作業前消除突出危險。
煤礦裝備有完善可靠的自動化、數字化安全生產指揮調度系統、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礦井下通訊線路、壓風自救管路和防塵灑水管路鋪設到煤礦每個采掘作業地點,并安全可靠。
10.煤礦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推動生產規模15-30萬噸/年煤礦實施兼并重組,著力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煤炭產業集中度和煤礦安全保障程度。
(一)省內現有煤炭生產規模100萬噸/年以上的企業可作為兼并重組主體,以產權為紐帶兼并重組小煤礦。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所占股權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按規劃整合煤炭資源和兼并重組現有煤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全省煤礦兼并重組規劃,省資源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全省煤炭資源整合規劃,按照“一個礦區一個主體開發為主”的原則和就近適量的原則,將現有小煤礦分礦區逐一明確兼并重組主體。
(三)實施兼并重組的煤礦企業應當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生產經營管理,成立安監、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地測等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機構,充實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中采掘、機電、通風、地測等專業每個專業不少于3人。
(四)已全額繳納采礦權價款的被兼并重組煤礦,可將其剩余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折價入股兼并重組后的煤礦企業。被兼并重組煤礦退出煤炭生產直接轉讓采礦權的,由兼并重組后的煤礦企業向其支付剩余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
兼并重組煤礦的采礦權價款處置及資產評估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五)有關部門在辦理兼并重組煤礦證照變更和項目審批手續時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提前進行公示或公告,提高辦事效率和透明度。
(六)各產煤省轄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鼓勵扶持政策,確保兼并重組工作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業作為兼并重組主體,按規劃兼并重組小煤礦。國有煤炭企業在兼并重組過程中要發揮模范率先作用,推動兼并重組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財政部門、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煤礦兼并重組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要全程參與,確保兼并重組工作規范、健康、有序推進。
第三章 退出
第五條 嚴格查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煤礦存在下列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一)不具備本規定第三、四條規定條件繼續從事生產的。(二)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建設的。(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或者經整改逾期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四)無視政府監管,在技改區域組織生產的。(五)超層越界開采拒不退回的。
第六條 2010年年底前申請退出的煤礦(確定關閉礦井除外),經有關部門核準,全額退還其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剩余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等規費。
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煤礦退出的配套政策。
第四章
企業主體責任第七條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二)應當建設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推行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制定各崗位工作質量標準和各單項工程質量標準,創建本質安全型礦井。
(三)應當嚴格執行技術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和自燃傾向性的鑒定報批工作。
(四)應當按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應當加強勞動用工管理,煤礦企業所轄煤礦勞動用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招錄、統一培訓、統一分配,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六)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對井下勞動定員進行核定,按照核定標準嚴格控制每班下井作業人數。
(七)應當建立完善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帶班制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八)應當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礦井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報告;發現重大隱患,必須實行停產整頓,由領導包案,掛牌督辦,限期整改。
(九)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經常開展災害預防、避險、報警、自救、互救知識培訓,定期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習,提升應急自救能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政府是煤礦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按照隸屬關系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各類煤礦實行綜合監管。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煤炭行業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管、能源、公安、工商、電力、監察等部門,要依法履行其相應的監管監察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三)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要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打擊和查處非法違法煤礦由產煤省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分級負責并組織實施。關閉煤礦由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決定并負責組織實施,鄉鎮政府參與關閉工作。關閉煤礦必須達到切斷煤礦所有供電電源、拆除生產設備、填實井筒、遣散人員、恢復地貌、收繳民爆物品的標準。
第十條 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明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建立與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業監管隊伍,組建煤礦瓦斯和水害等專業技術研究或服務機構,為所轄煤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第六章 問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要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于2日內提請同級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并依法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依法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未依照規定排查和報告重大隱患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轄區內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給予停職或免職處理,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縣(市、區)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給予停職或免職處理,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重特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省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煤炭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網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為"煤炭網zxbline.com "獨家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在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違反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轉載并注明其他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著本網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違反者本網也將依法追究責任。 如本網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盡快來電或來函聯系。
網站技術運營:北京真石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遠大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網數字科技有限公司
總部地址:北京市豐臺區總部基地航豐路中航榮豐1層
京ICP備18023690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010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