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稅,規范陜西省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陜西省國稅局制定了《陜西省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陜西省國家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下稱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適用于在陜西省范圍內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包括兼營煤炭生產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辦法要求,煤炭生產企業應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按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增值稅管理需要,煤炭生產企業應設置《煤炭產品產銷存臺賬》;《民用爆炸物品領用存臺賬》;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設置的其他臺賬。應按照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填寫項目必須齊全,貨物名稱、規格型號、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填開內容必須與企業實際交易相符。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銷售收入,按期申報繳納稅款。
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煤炭產品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有關規定核定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按月對煤炭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重點監控分析:煤炭產品產、銷、存數量及變動情況。主要生產工人工資、民用爆炸物品、電力等主要生產成本要素耗用及變動情況。煤炭產品銷售價格及變動情況。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及變動情況。銷項稅額及變動情況。公路內河貨運發票、固定資產、成品油等進項稅額及變動情況。進項稅額轉出額及變動情況。增值稅應納稅額及變動情況。增值稅稅收負擔率和噸煤增值稅稅負及其變動情況。
每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稅收管理員應對煤炭生產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核查:(一)對煤炭生產企業納稅申報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額和應納稅額等項目的準確性、真實性進行核查。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方面,應重點核查是否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銷售收入和無償贈送等視同銷售行為的增值稅申報情況;進項稅額申報抵扣和轉出方面,應重點核查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固定資產和成品油進項稅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二)核查煤炭生產企業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業務是否真實。(三)對煤炭生產企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和比對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查。(四)對日常監控發現的煤炭生產企業申報異常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著重核查煤炭生產企業當期的煤炭產品產量、存量、銷量,民用爆炸物品耗用,生產電力耗用,主要生產工人工資,煤炭產品銷售價格等。
稅收管理員應在申報當月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根據核查情況填寫《煤炭生產企業納稅申報情況核查表(一)》、《煤炭生產企業納稅申報情況核查表(二)》,并制作《煤炭生產企業納稅申報情況審核工作報告》,逐級報稅務所(分局)、縣(區)局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和縣(區)局主管局長審批。經核查有問題的,根據核查意見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煤炭生產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并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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