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政府下發文件規范本省煤炭銷售管理工作。文件要求同煤集團、焦煤集團、陽煤集團、潞安集團、晉煤集團負責其全資及重組整合控股煤礦的煤炭銷售,其他企業和銷售單位不得借查驗管理職能強行“統一經銷”,更不得變相收費。
文件規定,各類合法煤炭生產、經銷企業通過公路省內地銷及公路外運出省銷售煤炭的,接受“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營業站”對煤炭銷售票和可持續發展基金已繳證明等票據的查驗。并要求“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營業站”既要認真查驗,又要保障公路運輸暢通,維護全省正常的煤炭經營運銷秩序。
文件要求各有關執法單位對煤炭企業生產、銷售等行為進行監管,要按規定的職責規范執法、持證上崗,不得在規定外罰款和變相收費。
據了解,以上通知精神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8]23號)的精神,并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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