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調〔2011〕76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
督導制度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有效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進一步完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煤礦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四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實行煤礦事故通報制度。煤礦較大以上(含本級,下同)事故發生后,為吸取事故教訓,發揮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關部門(機構)要及時向社會通報事故的原因、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礦企業舉一反三,排查隱患,杜絕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一)通報的分級。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通報全國煤礦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較大事故。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通報所在轄區內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
(二)通報主要內容:事故礦井概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等,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具體要求。
第二條實行煤礦事故約談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事故分級對發生較大以上煤礦事故或連續發生煤礦事故的省(區、市)、市(地)、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實施約談制度。
(一)約談對象。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約談對象:轄區煤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大事故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省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轄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事故企業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認為需要約談的相關部門和人員。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約談對象:轄區煤礦發生重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的市(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及其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事故企業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事故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等;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需要約談的部門和人員。
3.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約談對象:轄區煤礦發生較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等。
(二)約談主要內容:事故原因及教訓,事故礦井及所在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下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對策措施等;指導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煤礦企業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嚴格追究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非法違法行為引發事故的煤礦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實行煤礦事故分析會制度。針對煤礦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對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深刻剖析存在的問題,歸納總結事故特點和規律,研究提出對策措施建議,進一步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行分級組織事故分析會制度。
(一)分析會的分級。
1.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組織部分特別重大事故和典型的重大事故分析會。一般情況下,每半年進行1次。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適時對重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召開會議,進行分析。一般情況下,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組織對所轄區域煤礦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進行分析。一般情況下,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分析會的重點內容: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特點和規律,查找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對策措施和建議;總結事故存在的共性和規律性問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議;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監察和事故調查工作的重點,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水平和事故調查質量。可邀請實踐經驗豐富的煤礦安全生產專家就典型事故案例做專題分析報告。
第四條實行煤礦事故督導制度。指導協調做好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現場救援、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向社會公開事故查處結果和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實行事故督導制度。
(一)督導分級。
根據事故級別,分派員赴事故現場督導、下發督辦文(函)督導和電話督導等形式。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國務院安委會名義對煤礦重大事故掛牌督辦、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對非法違法較大事故跟蹤督辦,督辦內容包括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查處進展等。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較大事故和認為需要督導的典型事故的搶險救援和事故查處進展等工作進行督導;對連續發生煤礦事故的地區或煤業集團公司,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派出煤礦安全生產督導組,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二)相關要求。
1.進行現場督導時要及時報告相關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礦井基本情況、企業類別、生產能力、證照情況、下井人數、事故地點、礦井性質(非法、違法、技改、建設或生產等)、基建或技改礦井的手續辦理情況、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救援進展情況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瓦斯事故要報告瓦斯治理情況,水害事故要報告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報告時要同時填報《煤礦事故現場督導情況報告表》(見附件)。
2.事故督導工作要由專人負責。國家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承辦事故督導具體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事故調查的處室要安排專人負責匯報事故救援和查處進展情況、事故結案后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情況,以及事故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等。
來源:國家安監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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