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開展煤礦防治水專項治理的通知
安監總煤調〔2012〕29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2〕14號)精神,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12年重點工作安排,決定3月至11月開展煤礦防治水專項治理(以下簡稱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治理目的
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隱患,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督促煤礦企業落實水害防治主體責任,認真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和《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
二、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況及機構人員配備情況。煤礦企業、礦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崗位責任制、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煤礦是否配備水文地質副總工程師。
2.防治水基礎資料編制情況。是否編制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地質勘探報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礦井設計方案和建井地質總結報告;是否有礦井涌水量等15種基礎臺賬資料和礦井充水性圖等5種必備圖件;是否查清礦井老空水及周邊礦井老空水分布情況,并完整地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3.探放水制度落實情況。礦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開展水害隱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規設計,是否采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經培訓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煤礦企業、礦井是否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開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有無違法違規開采防隔水煤(巖)柱以及超層越界、超深越界開采行為;受承壓水威脅的煤礦是否采取疏水降壓、底板注漿加固等措施;礦井排水系統是否達標和完好;是否停止開采水體下、老空水區域下45°以上的急傾斜煤層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及以上煤礦是否在井底車場設置防水閘門或裝備潛水泵排水系統;井下建立的擋水墻是否有正規設計并經驗收合格。
5.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與礦井連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壓實;地表河流、湖泊、水庫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脅的礦井防洪設施是否構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井口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設計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已關閉的廢棄煤礦井筒。
6.水害應急救援措施落實情況。煤礦企業是否制定了水害應急預案,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救災演練;是否對職工進行過出現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訓;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領導小組,是否落實了搶險救災所需的物資、設備和資金。
三、時間安排
1.企業自查階段。3月份,所有煤礦企業、礦井(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按照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進行自查,并填寫《煤礦防治水專項治理情況表》(見附件),于3月底前上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查出的水害隱患,要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2.督查階段。4-5月份,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專項督查,被檢查的煤礦企業原則上不少于轄區內煤礦企業的四分之一,并按附件要求填寫相關情況;6-7月份,國家煤礦安監局將對重點地區開展督查。
3.“回頭看”和總結階段。8-10月份開展專項治理“回頭看”活動,對上半年和雨季暴露出的煤礦防治水問題進行整治。11月份,國家煤礦安監局將聽取有關重點地區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匯報,進行總結,并通報各地區煤礦防治水專項治理情況。
四、相關要求
1.高度重視,認真制定工作方案。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煤礦防治水專項治理活動,抓緊組織制定工作方案,認真開展自查和督查。督查組要配備防治水專家,并突出重點地區、重點企業,提高督查效果。
2.嚴格執法,確保專項治理效果。對專項督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重大水害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抓緊督促企業限期徹底整改,隱患未消除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對水害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對不重視防治水專項治理而發生透水事故的煤礦企業,要從嚴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查處結果。
3.認真總結,及時上報總結報告。專項督查結束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自查和專項督查基本情況、水害防治的典型經驗、企業自查和督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加強煤礦水害防治的建議等,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連同電子文檔一并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調查司(聯系人及電話:趙龍生,010-64463028;電子郵箱:zhaols@chinasafety.gov.cn)。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有關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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