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切實做好9萬噸及以下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停產整頓有關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2〕4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深化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82號)等要求,切實做好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停產整頓和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停產整頓的要求。所有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其隸屬企業應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申請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其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依法停產整頓、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對于整改期滿后經評估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組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加快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管理辦法和基本標準的通知》(國能煤炭〔2011〕414號)要求,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并明確評估程序、申報時間、評估組織及相關要求,抓緊開展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2012年內完成。各地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要嚴格執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相關規定和標準,不得下放管理權限,不得降低專業技術人員標準。鑒于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事故多發,災害防治基礎較差,現已全部停產,各地區要加快對擁有此類礦井的煤礦企業的瓦斯防治能力評估進度。
三、加強對停產整頓礦井的安全監管監察。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切實加強對停產整頓礦井的安全監管監察。對停產整頓的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凡發現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停產整頓措施,仍繼續違法違規生產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依法從嚴處罰,直至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加大瓦斯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對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落實停產整頓措施,或者相關煤礦企業未按規定申請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導致發生瓦斯事故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法從重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事故礦井一律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五、及時報送停產整頓工作進展情況。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停產整頓情況和相關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摸底,并按附表格式匯總有關情況,于
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聯系人:牛 軍
聯系電話:010-64463225、64464414(帶傳真)
電子郵箱:niuj@chinasafety.gov.cn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聯系人:劉濤
聯系電話:010-68555099、68555097(帶傳真)
電子郵箱:wasiban@ndrc.gov.cn
附件: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停產整頓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情況匯總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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