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機構監管的通知
安監總廳規劃〔2012〕87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突出煤層)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暫行辦法》的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預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暫行辦法》采用了科學的計算方法和判斷標準,從管理、技術、設施設備、監督檢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嚴格的要求,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保障鑒定工作質量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政策保障。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鑒定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暫行辦法》,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監管,把貫徹執行《暫行辦法》轉化為提高突出礦井鑒定工作質量、加強煤礦瓦斯治理、遏制煤礦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實效。
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服務人員,要深刻領會《暫行辦法》精神實質,熟練掌握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實到鑒定工作中,全面推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進一步提高鑒定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
一是要嚴把鑒定機構準入關。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資質認定要求開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確保鑒定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裝備條件滿足國家規定要求和突出礦井鑒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強礦井鑒定專家隊伍建設。鑒定機構必須建立專家庫,專家庫中應當有3名以上,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研究與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重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經驗,并取得該領域科研成果的專家。
三是要加強專職技術服務隊伍建設。鑒定機構應挑選至少5名以上,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研究與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礦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專職的突出礦井鑒定技術服務隊伍。
四是要加強技術人員的日常管理。從事突出礦井鑒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鑒定機構的技術人員只能在一個鑒定機構從事鑒定工作,技術人員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五是嚴格執行現場評審紀律和要求。現場評審要對鑒定機構所有專家、專職技術服務人員及授權簽字人進行核實或專業能力考核,對鑒定所用儀器設備設施材料等進行評審,形成評審記錄,經現場評審達不到資質條件和專業能力要求的,不予通過資質認定。現場評審專家要對出具的評審結果負責。
三、進一步規范和提高突出礦井鑒定工作質量
一是嚴格執行《暫行辦法》。鑒定機構要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編制鑒定工作實施方案,按要求組成鑒定項目組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測并核實有關資料,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提出鑒定報告。
二是嚴把鑒定報告質量關。鑒定報告及其他重要技術文件必須由參加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簽字,不得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代簽。鑒定報告正式報出前,必須經3名以上本機構專家組成的審核專家組進行審查,做好專家審查記錄,并經專家簽字確認。鑒定報告的結論應當明確,鑒定報告簽字人和鑒定機構對鑒定結果負責。
三是加強鑒定檔案的管理。鑒定機構要及時妥善保存突出礦井鑒定報告、現場勘測記錄、檢測檢驗記錄、影像資料、有關證明材料和原始記錄等重要技術文件,以備查詢。
四是煤礦企業應當為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可靠的基礎資料和數據,并對所提供的基礎資料和數據負責。鑒定報告完成后,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報送所在地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定批準。
五是鑒定機構與被鑒定礦井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鑒定機構不得為與其有隸屬關系的或其上級集團公司所屬煤礦開展突出礦井鑒定工作。
四、進一步加強鑒定機構的日常監管
一是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加強對鑒定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鑒定機構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轉包或者分包的,按規定進行嚴厲處罰,凡發現偽造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堅決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二是未經專業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培訓與考核具體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認定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三是目前具有突出礦井鑒定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于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國家規定補充材料,經過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后,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辦理變更手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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