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運行[2013]24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經委、經貿委)、工信廳、物價局、煤炭廳(局、辦),煤炭、電力、冶金、化肥行業協會,國家電網公司、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57號)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和釋放市場活力,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煤炭產運需銜接和運行調節機制,保障煤炭穩定供應,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指導做好2014年煤炭產運需銜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產運需銜接機制
(一)在開展產運需銜接工作中,充分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凡依法生產經營的煤炭、用戶企業,均可自主參與銜接,嚴禁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污染環境、不符合產業政策等違法違規的企業參與銜接。
(二)煤炭企業依據核準(核定)的生產能力、參考實際煤炭發運量,用戶企業依據實際需要,自主銜接簽訂合同。合同的數量、質量、價格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應規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三)供需企業簽訂的合同,在礦點、用戶以及供貨渠道等方面應保持相對穩定。支持供需雙方簽訂2年以上的中長期合同,建立長期穩定的供需關系。
(四)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銜接順利進行,繼續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對年度、中長期煤炭合同簽訂情況進行匯總。
(五)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組織進行運力銜接,分別指導有關港航企業、鐵路局依據運輸能力,對匯總的煤炭合同合理配置運力并保持相對穩定。對規范并符合運輸條件的中長期電煤合同優先配置運力,日常執行中優先保障運輸。
(六)積極推進煤炭運輸市場化改革,有條件的運輸企業應與貨主簽訂運輸合同。
(七)對供需雙方簽訂并確認運力的跨省區年度、中長期電煤合同,由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和鐵路總公司予以備案,作為日常調節、市場監管、合同履行檢查的依據。
二、科學實施宏觀指導和監管
(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研究預測下一年度煤炭消費需求、生產和運輸能力,做好產運需銜接的綜合平衡。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指導做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對脫離生產經營實際,簽訂虛假合同,造成資源、運力浪費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糾正。
(二)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保障交易主體公平自主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干預企業簽訂合同。
(三)繼續貫徹落實國辦發[2012]57號文件精神,堅持供需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價格,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得進行干預。同時,繼續實施煤電價格聯動。
(四)加強銜接事中事后監管,我委會同有關方面組織開展合同履行檢查,督促產運需企業嚴格兌現合同。建立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機制,強化企業的誠信和契約意識,將供需雙方的履約情況納入法人信用記錄,對嚴重失信的不良信用記錄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聯合懲戒。
(五)探索培育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三、加強組織協調,切實做好銜接工作
(一)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增強大局意識,認真貫徹通知精神,確保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順利進行。各有關協會和單位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努力做好服務,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協調解決銜接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煤炭供需雙方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抓緊簽訂合同。煤炭工業協會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力爭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合同匯總。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要盡快組織指導完成運力銜接。銜接期間要保障煤炭供應平穩有序,特別要確保取暖供熱企業的煤炭供應和正常生產。
(三)各有關方面在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中,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八項規定”等有關要求,精簡各類會議活動,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同時,加強對銜接工作的正面引導,做好輿論宣傳,為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和提高產運需銜接水平營造良好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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