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運行[2014]9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經委、工信廳),煤炭廳(局、辦),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能源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等有關單位: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確保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取得實效。
附件:關于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關于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隨著電煤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我國煤炭交易市場發展迅速,現貨交易市場數量眾多,涉煤期貨品種不斷完善,市場體系初步建立,對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煤炭交易市場仍然存在著市場分割、規模偏小、交易手段落后、不夠規范和無序競爭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和規范煤炭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形成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為實施電煤市場化改革提供比較完善的市場載體。
(二)基本原則。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多運用市場手段推進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結合煤炭、電力與鐵路運輸市場化改革,推進傳統產運需銜接方式向現代交易模式轉變,完善市場規則,促進市場充分競爭,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煤炭資源。更好發揮政府的引導、規范和監管作用。要科學合理布局,明確建設標準,鼓勵交易創新,規范交易秩序。注重加強市場監管,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防范交易風險,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
二、總體框架
(一)體系構成。煤炭交易市場包括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其中,現貨市場包括全國性、區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場,期貨市場包括國家批準開展動力煤、焦煤等涉煤期貨品種交易的期貨交易場所。
(二)功能定位。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主要承擔全國范圍內煤炭交易。區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場主要承擔相應范圍內煤炭交易。各級煤炭交易市場作為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定位不同、功能互補、信息共享、協同發展。
(三)基本作用。提供交易平臺,企業自主交易,促進供需平衡;發現合理價格,引導生產消費和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規范交易行為,促進誠信經營;開展信息匯集和預測預警。
(四)目標任務。在規范現有煤炭交易市場的基礎上,加快健全若干個區域性煤炭交易市場;結合煤炭主產地、消費地、鐵路交通樞紐、主要中轉港口,以及國家批準開展涉煤品種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場所等條件,逐步培育建成 2~3 個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形成層次分明、功能齊全、手段先進、運行規范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三、市場建設與監管
(一)市場建設標準。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完善的網絡交易平臺等配套服務設施;2.煤炭年交易量在二億噸以上;3.具有完整規范的交易規則、交易程序、風險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組織全國性煤炭交易活動的結算、擔保、信貸等配套金融服務和物流、人才等條件;5.貼近煤炭主產地、消費地、鐵路交通樞紐、主要中轉港口,能夠與國家批準開展涉煤品種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場所進行對接;6.便于煤炭產運需企業互相協商溝通、政府實施調控和監管。區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場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完善的網絡交易平臺等配套服務設施;2.區域性煤炭交易市場的煤炭年交易量在一千萬噸以上;地方煤炭交易市場的煤炭年交易量在二百萬噸以上;3.具有完整規范的交易規則、交易程序、風險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組織區域性或地方煤炭交易活動的結算、擔保、信貸等配套金融服務和物流、人才等條件;5.貼近煤炭主產地、消費地、交通樞紐或中轉港口等;6.具有相應的信息采集、數據分析和信息發布能力。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實行市場化運作與政府引導、監管相結合,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化競爭機制。依據市場建設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對全國性或區域性煤炭交易市場開展檢查;由省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地方煤炭交易市場開展檢查。對符合市場建設標準、運作較好的煤炭交易市場在資源、運力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對達不到市場建設標準、運作不規范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的予以公示。
四、完善市場體系建設協調機制
為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及時協調解決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成立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
(一)協調機制組成。
協調機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能源局、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國家電網公司等單位組成,國家發展改革委為牽頭單位。協調機制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承擔協調聯絡等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務。
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通過多種形式自愿參與煤炭交易市場建設和交易,統籌推進市場體系建設。清理市場分割、地區封鎖等限制,研究制定煤炭交易標準化合同,加強合同履行檢查。根據市場建設和運行情況,完善交易規則,規范交易秩序,加強監督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市場體系建設和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建設全國煤炭交易數據平臺。
在協調機制領導下,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建設全國煤炭交易數據平臺,負責匯集、整理煤炭交易數據,開展市場研究,編制發布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價格指數,為企業和社會提供服務。
五、合力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
協調機制既要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作用,又不取代成員單位各自職能分工。各成員單位之間要加強信息交流與情況通報,在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時做好溝通、協調和配合,確保各項政策相互銜接、形成合力。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指導,依據運輸能力和條件,配合做好煤炭交易市場建設相關工作。
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和當地實際,細化煤炭交易市場建設標準、制定建設規劃、合理布局,避免一哄而上和無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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