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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

2005/1/11 12:43:51       

 



  

一、《煤礦安全規程》的性質、特點和作用

1. 性質
《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安全法規群體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規,安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內容,又具有安全技術的內容。
《寬礦安全規程》是煤炭工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法規在煤礦的具體規定,是保障煤礦職工安全與健康、保證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促進煤炭工業現代化建設必須遵循的準則。全國國有煤礦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無論地質、計劃、設計、基建、生產、制造、供應、財務、勞資、干部、科研、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因此,《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在安全管理、特別在安全技術上總的規定,是我們煤礦職工從事生產和指揮生產最重要的行為規范。
2. 特點
(1) 強制性。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要視情節或后果給予經濟和行政處分。對造成重大事故和嚴重后果者,要進一步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追究行政責任(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
(2) 科學性。《煤礦安全規程》的每一條規定都是經驗總結或血的教訓,都是以科學實驗為依據,科學和準確地對煤礦的各種行為作出了規定。
(3) 規范性。《煤礦安全規程》的每一條規定都是在煤種特定條件下可以普遍適用的行為規則,安明確規定了煤礦生產建設中哪些行為被禁止,哪些行為被允許。
(4)穩定性。《煤礦安全規程》一旦頒布執行,不得隨意修改,在一段時間內有相對的穩定性。經應用一段時間后,經過一定程序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修改。
3. 作用
(1)《煤礦安全規程》具體體現國家對煤礦安全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調整煤礦企業管理中人和人之間的關系。
(2)《煤礦安全規程》正確反映煤礦生產的客觀規律,明確煤礦安全技術標準,調整煤炭生產中人和自然的關系。
(3)《煤礦安全規程》同其它安全法規一樣,有利于加強法制觀念、限制違章、懲罰犯罪、確保安全。
(4)《煤礦安全規程》有利于加強職工監督安全生產的權力,有利于發動群眾,搞好安全生產。

二、《煤礦安全規程》的形成與沿革

建國以來,隨著煤炭生產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安全生產經驗和血的教訓,使《煤礦安全規程》不斷地得以修改和完善。從1949年起,先后制訂和修改過7次。
1)1951年9月由燃料工業部組織制訂第一部煤礦《規程》--《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草案)。當時,中國剛剛擺脫帝國主義、官僚主義和封建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全國統配煤礦年產原煤只有3500萬t左右,有30%-50%的采煤工作面是采用非正規的采煤法-殘柱式采煤法開采。全國有30%的礦井是采用自然通風,其它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災防治)還沒有起步。在這種條件下,恢復和發展煤炭生產,滿足人民和生產建設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裝備處,還要在安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規范人們的行為,避免發生事故。第一部《規程》--《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草案)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制訂的。
盡管當時中國煤炭工業裝備落后,技術水平低,但由于建立了一套適應當時煤礦實際情況的《規程》,從而有力地促進了煤炭工業的恢復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2)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業部組織修訂和頌發了中國煤炭工業第二部《規程》--《煤礦和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三年(1950-1952)恢復時期過后,中國煤炭工業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有了長足進步,原煤產量從1949年的年產3243萬t,增長到1955年的13073萬t,生產技術也有了很大進步。這時,急需一套新的安全法規,以適應第一個五年(1953-1957)計劃時期煤炭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下,對第一部《規程》進行修改補充,并于1955年12月頒發了《煤礦和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這部《規程》在修訂過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受原蘇聯的《煤礦、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的影響,是仿效它而制訂的。
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業部組織制訂的第三部《規程》--《煤礦保安暫行規程》。這部《規程》制訂的歷史背景是煤炭工業企業經過三年恢復和第一個五年計劃,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有了長足進步與發展。長壁式采煤法,瓦斯、煤塵和火災等防治技術,以及截煤機和聯合采煤機的推廣應用,急待有一部新的《規程》來管理和規范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這部《規程》,仍然存在著不少照搬外國《規程》條文的現象。
4)1972年4月,煤炭工業部頒發了背后四部《規程》--《煤礦安全試行規程》。這部《規程》是在當時煤礦事故頻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中共中內下發了(1970)71號文件,指示"搞好安全生產,把被破壞了的安全工作恢復起來"的歷史背景下修訂頒發的。由于受當時歷史條件影響,這部《規程》沒有針對煤礦安全生產上急需解決的技術規定、管理責任、組織保證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用"空洞"的條文和"口號"代替責任和監督,取消了安全監察專職機構和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使得《規程》的貫徹執行沒有組織保證,自然也就沒有起到《規程》應有的作用。
5)1980年2月,煤炭工業部組織修改制訂并頒布了第五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鑒于第四部《規程》的制訂受歷史條件的影響,以及實施近8年時間暴露出來的問題,急需制訂一部能適應和促進中國煤炭生產發展,保護生產力的煤礦法規。于是,煤炭工業部從1978年開始,集中了煤炭為生產、建設、設計、科研、院校等各方面專家60余名,經過兩年時間,反復征求各方面意見,三易其稿,終于在1980年2月頒布一部適應中國煤炭工業發展,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第五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12章462條)。這部《規程》頒布實施后,中國煤炭工業取得了很大發展,綜合能力有很大增強,原煤產量由1980年的6.2億t,上升到1985年的8.47億t;機械化程度由19%上升到40%;安全生產也出現了逐步好轉的勢頭。
6)1986年7月,煤炭工業部結合第五部《規程》貫徹執行過程中條件和情況的變化,為適應生產建設發展的需要,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在1980年版第五部《規程》的基礎上,經過修訂而生新公布執行了第六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15章512條)。
7)在第六部《規程》實施后的幾年中,煤礦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有了新的發展,為適應煤炭工業生產建設現代化的需要,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在1986年版第六部《規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號文頒布中國煤礦第七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15章523條),并決定于1993年1月1日貫徹執行。
此外,從1960年至1987年,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專為鄉鎮小煤礦制定和頒布了四個版本的安全規程。它們是:
1960年,《地方小型煤礦安全生產的幾項規定》
1972年,《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定》(8章68條)
1981年,《小煤礦安全規程》(11章92條)
1987年,《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3章121條)
根據近幾年來鄉鎮煤礦的發展,煤炭工業部在1993年底開始著手[87]年版《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12月20日日國務院頒布的《鄉鎮煤礦管理條例》進一步促進了《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的修改工作。1996年10月正式頒布實施《小煤礦安全規程》,從內容上看,對原規程各章都作了一些修改,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同時規定年產量6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及其全體職工都必須遵守本規程。

三、1992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的主要內容

1. 對《煤礦安全規程》(1986年版)的修訂范圍
鑒于煤炭工業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的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不斷應用,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煤礦管理體制也有了很大變化,原《規程》已不能適應煤炭生產建設和安全管理的需要。為促進煤炭工業的持續發展,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原能源部決定,在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對1986年版《規程》進行修訂。其修訂范圍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 圍繞已定型用于煤礦生產建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材料,對原《規程》
有關章節中的條文進行修訂或增補。
(2) 因技術、裝備發展進步而提高了安全性的,在充分技術論證的基礎上,合理調整有關條文的限制性規定。
(3) 適應國家經濟體制改革,修改某些管理性規定。
(4) 充分考慮6年來全國國營煤礦重大、特大事故教訓和執執原《規程》中的經驗和問題。
(5) 統一技術標準、名詞和計量單位等。
2. 對《煤礦安全規程》(1986年版)的修訂原則
(1)《規程》應充分體現出科學性和嚴肅性。
(2)《規程》應體現黨和國家對煤炭工業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
(3)《規程》應體現煤礦生產的客觀規律和生產技術和管理的規范化。
(4)《規程》應體現提高技術裝備和強化職工安全培訓的基本要求。
3. 對《煤礦安全規程》(1986年版)的修訂情況
1990年11月,原能源部成立了以胡富國副部長為主的40人組成的《規程》修訂委員會,同時成立了由32位專家、教授組成的編委會,對《規程》進行修訂起草工作,并設立了《規程》修訂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的日常工作。
《規程》修訂過程,始終貫徹客觀、科學、實事求是、切實可行、廣泛征求意見的原則。對重大技術性問題,進行調研、專題討論和必要的誰和試驗。在兩年多的時間內,先后召開100人以上的專家會議5次,20-30人的專家會議8次,共征集修改意見和建議3784條,編委會對《規程》修訂的第三稿定稿后送審,于1992年10月9日《規程》修訂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通過。原能源部于10月22日批準頒布《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并決定1993年1月1日起執行。
修訂后的新《規程》共15章523條。這次修訂在原《規程》512條中,不包括名詞、計量單位統一和文字稍加改動的,修改的條文有256條,其中文字和內容都有改動的有184條,內容上作了實質性改動的72條,合并的條文有5條,取消的條文有4條,新增的條文有20條。新《規程》比原《規程》的條文總數增加了11條。
4. 1992年版《規程》的主要內容
《規程》依照煤礦安全工作的性質,可分成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三大類:
1) 安全技術。是按照煤礦生產的客觀條件和自然規律確定的正確技術操作方式。屬于這一類內容的條文占《規程》條文總數的65%。這部分主要規定了煤礦在生產中哪些應該做、哪些禁止做和哪些在采取措施后方可以做。
2) 安全管理。是按照煤礦生產特點,結合現實社會條件,確定的如何對煤礦安全工作進行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屬于這一類內容的條文占《規程》條文總數的27%。這部分內容主要規定了安全機構的設置,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和在安全方面的獎罰。
3) 安全工作設施。由于煤礦生產條件特殊,某些工序要加入一些為保證安全而建立的安全工程和設施,方可保證安全生產。為此,《規程》對一些起碼的安全工程作了規定。屬于這一類內容的條文占《規程》條文總數的8%。《規程》(1992年版)共15章43節、523條。
第一章 總則。本章共11條(第1-11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2.1%。重點闡述了制訂《規程》的目的和《規程》的權威性;規定了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強調了安全工作要領導負責、業務保安和建立崗位責任制;安全工作建立和強化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監察員的責任和安全檢查活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制目的、根據、內容和如何組織實施,以及礦井事故的處理作了具體的規定。
第二章 開采。本章共八節、94條、(第12-105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18%。該章著重介紹了井巷工程、回采和頂板管理、"三下"(建筑物下、鐵路下和水體下)開采、井巷維修和防止墜落等礦井生產中經常遇到的安全問題和應該采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與辦法。并對滾筒式采煤機、刨煤機、掘煤機、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和各式裝巖機等各種采掘機械的使用規定了必須遵循的事項。
第三章 通風、瓦斯、煤塵和安全監測。本章共四節、60條(第106-165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11。5%。
該章在第一節中對井下空氣成分、井巷中的風流速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礦井風量和通風系統、局部通風、通風機的使用和安裝及檢修,以及對通風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在第二節中,對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礦井總回風,采區、采掘工作面回風流和工作面風流及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作了規定,并提出了遇有超限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對瓦斯抽放設施、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標準,以及瓦檢員、通風員和各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提出了要求。在第三、四節中,對井下產生煤塵的地點必須采取的綜合防塵措施和礦井防塵灑水管路系統和礦井安全監測工作的領導、管理,以及安全監測儀的使用、維護管理和安裝、維修質量標準也作了規定。
第四章 煤與瓦斯突出。本章共四節、33條(第166-198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5.3%。該章對突出礦井的定性、防突設計和措施均作了規定。并重闡述了對突出礦井開采保護層和石門揭穿突出煤層,以及突出煤層的掘進和回采應該遵守的規定。
第五章 防滅火。本章共四節、34條(第199-232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6。4%。第一節主要闡述了礦井在防火方面必須制定的措施、制度和對礦井設計方面的基本要求;礦井為防火必須建立的基本設施;井下可燃物和明火作業的管理。在第二、三節中,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如何提供煤樣的資料送檢作了規定;重點介紹了開采各種有自燃傾向煤層的采區設計和開采方法;以及采用灌漿防火、阻化劑防火、均壓技術防滅火、氮氣防滅火必須遵循的規定;同時對井下火災的撲救組織工作和如何封閉火區提出了要求。第四節對建立火區管理制度、永久性防火墻管理和封閉火區的啟封,以及對啟封后的采掘也提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第六章 防治水。本章共五節、31條(第233-269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7。1%。第一節對建立防水機構做好水文地質工作、編制防水規劃和計劃、開展防治水檢查、掌握現采小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提出要求。第二節規定了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應具備的資料及防止地面水侵入工業場地和礦井、防止地面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入井下的措施。第三節為做好井下防治水,對留設隔離煤柱,巷道穿過有水力聯系的斷層、裂縫破裂帶和發現透水預兆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作了規定。第四節對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泵房出口提出了要求,對水倉有效窖和排水系統的檢查和維護作了規定。第五節規定了探放水的原則、探水的規定和探放水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本章共三節、51條(第270-320條),戰友《規程》條文總數的9。8%。
該章對地面、井下爆破材料庫的布置、結構和容量,以及爆破材料的運輸、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并重點介紹了放炮操作方法和特殊條件下放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本章共五節、96條(第321-416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18。3%。該章在平巷和斜巷運輸中,對瓦斯礦井使用的機車、軌道、架線、巷道斷面和行車管理,以及運送人員、乘車人員提出了要求;對使用串車提升、絞車提升的傾斜巷、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在立井提升時,對升降人員,提升裝置的作用、保管、檢查試驗和空氣縮機的安全裝置作了規定。
第九章 電氣。本章共七節、54條(第417-470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10。3%。該章對保證礦井可靠供電的措施、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照明、通訊和信號,電氣設備和安全保護接地、以及機電設備檢查、維護、管理和調整作了規定。
第十章 工業衛生。本章共三節、16條(第471-486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3。1%。該章規定了工業衛生管理與機構,井口衛生福利設施,工業衛生標準、監測和職工健康管理。
第十一章 創傷急救。本章共10條(第487-496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1。9%。該章規定了創傷急救系統、技術裝備、急救運輸和急救人員的素質、培訓以及傷員急救的程序。
第十二章 礦山救護。本章共14條(第497-510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2。7%。該章對礦山救護隊的組織、技術裝備、人員素質和礦山救護隊的任務救護工作中的安全措施作了規定。
第十三章 安全技術培訓。本章共6條(第511-516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1。1%。該章對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組織領導、場所和對各類人員的培訓時間、內容、管理以及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職工的上崗條件作了規定。
第十四章 獎懲。本章共5條(第517-521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1。%。該章規定了獎懲的條件和原則。對模范遵守法規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以至造成事故的人員,要分別情況給予經濟制裁、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章附則。本章共2條(第522-523條),占《規程》條文總數的0。4%。該章要求全國國有煤礦和地方國有煤礦,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貫徹執行本《規程》的實施細則。同時,闡明了本《規程》與國家安全法規、《條例》和本行業其它《規程》、《規定》、《規范》和《細則》等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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