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小型煤礦新建、改擴建、技改建設項目共有1496處礦井,其中新建礦井714處,占總數的47.7%;改擴建礦井412處,占總數的27.5%;技改礦井370處,占總數的24.7%。在這1496處礦井中,有374處礦井在2000年12月1日《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實施前開工,其余1122處礦井是2000年12月1日后開工(其中,有746 處礦井通過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占66.5 %; 有 63處礦井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只占總數的4.2 %)。在這1122處礦井中,新建礦井403處,其中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有328處,占81.4%;改擴建礦井366處,其中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154處,占42.1%;技改礦井353處,其中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264處,占 74.8%。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都能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小型煤礦 “三同時”工作,如內蒙古、遼寧、吉林、福建、重慶、四川、貴州、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市)對小型煤礦的新建、改擴建、技改項目都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另外山西、江西、重慶、云南等省市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小型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辦法。黑龍江等省對小型煤礦建設工程進行了專項監察,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未經竣工驗收就投入生產的礦井均責令停止施工和生產,并進行了經濟處罰。
當然,小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發展還不平衡。總的看,主要還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一些礦井未經設計審查擅自開工。2003年在建的新建、改擴建、技改項目中,有376處礦井應編制而未編制安全專篇,也沒有通過安全設計審查就進行施工,占應該審查礦井數的33.5%。其中陜西、河南、江西、黑龍江、湖南五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50%以上沒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就開始施工。二是個別礦井未經竣工驗收違法生產。三是有些礦井長期處于基建階段,不進行竣工驗收,以基建名義生產。四是部分小煤礦建設隊伍沒有施工資質證。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真做好小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把好煤礦安全準入關,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預防小型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針對上述問題,現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具體要求。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新建、改擴建、技改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企業不準開工投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局2003年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指出:對礦山建設等高危行業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各單體要加大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的領導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重要性的認識,通過宣傳,增強業主的法律意識,提高企業做好“三同時”工作的主動性。
2.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煤礦監察機構(含未設煤礦監察機構地區的省、自治區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下同)要加強小型煤礦“三同時”工作的領導;必須有專人負責該項工作,對小型煤礦建設項目進行摸底登記,以全面掌握本地區小型煤礦建設項目的現狀;2004年所有在建煤礦項目必須按規定實行“三同時”工作,凡尚未開展小型煤礦 “三同時”工作的地區必須全面開展。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小型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實施辦法。
3.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對2000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開工的在建項目,凡未編制安全專篇的,必須補做安全專篇,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通過后方可施工;竣工驗收前必須由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對2003年8月15日以后新設計、新開工的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完成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審查、安全驗收評價和竣工驗收后,方可施工或投入生產。凡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煤礦建設項目,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4.加大對小型煤礦建設項目的監察力度。5月份,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組織開展一次小型煤礦建設項目的專項監察,覆蓋率要達到100%; 6月份,國家局將抽調部分監察人員進行重點抽查。對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要停止建設,未經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停止生產,并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進行處罰;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要責令停產;逃避監管的“長期”基建礦井要限期進行竣工驗收,基建礦井發生事故的也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基建礦井不得使用無資質的煤礦建設隊伍。
5.總結經驗,相互交流。各地要及時總結本地區小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經驗,分析小型煤礦“三同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研究提出對策措施。
6.建立健全小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匯報制度。各地區要建立健全小型煤礦建設工程監察工作制度和匯報制度,每半年向國家局(監察二司)匯報一次小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進度情況,并認真填寫《小型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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